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長路有燈火 - Chapter 25

Chapter 25[第2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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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權

中華群眾共和國著作權法(部分內容)

第二十二條在以下環境下利用作品,能夠不經著作權人答應,不向其付出酬謝,但該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呼,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遵循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力:(一)為小我學習、研討或者賞識,利用彆人已經頒發的作品;(二)為先容、批評某一作品或者申明某一題目,在作品中恰當援引彆人已經頒發的作品;(三)為報導時勢訊息,在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成製止地再現或者援引已經頒發的作品;(四)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登載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頒發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題目的時勢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準登載、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登載或者播放在公家集會上頒發的發言,但作者聲明不準登載、播放的除外;(六)為黌舍講堂講授或者科學研討,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頒發的作品,供講授或者科研職員利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度構造為履行公事在公道範圍內利用已經頒發的作品;

第四節權力的限定(瀏覽正版原文請移步123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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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百姓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承擔任務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構造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為作者。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清算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冇有插手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夠豆割利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能夠伶仃享有著作權,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團體的著作權。第十四條彙編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質料,對其內容的挑選或者編排表現首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拍照、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遵循與製片者簽訂的條約獲得酬謝。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中的腳本、音樂等能夠伶仃利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伶仃利用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