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8章 大中華法典[第2頁/共4頁]
呂布在《憲法》裡建立了“無罪推定”的司法窺伺原則,賜與一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訊斷,對任何人都不得肯定有罪,”並在《刑事訴訟法》裡做了詳細規定,在刑事司法的各個階段,隻要法院有權鑒定一小我有罪無罪,以是在法院未訊斷之前,任何司法構造拘繫的嫌犯都隻能以提起公訴為界,被稱為“犯法懷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構造在窺伺階段,應當客觀地彙集各種證據,而不是給任何人科罪。
呂布在二十一世紀裡另有一個仇恨到極致的事情。就是有毒食品、食品造假,呂布特彆在刑法裡規定了這麼一條,統統食品造假的商販一概除以畢生勞役,其贏利家人一起連坐,並且他們在勞役過程中,要吃他們之前製造出來的有毒的假食品。
呂布在二十一世紀有一個深惡痛絕的事情,就是騙子猖獗,因少數騙子通過收集、簡訊、電話等各種欺騙。引發了全部社會的相互不信賴,使得好好一個社會變得很不調和。人與人之間相互都不信賴都相互防備,社會不但不暖和,反而越來越冷酷,呂布在刑法裡特彆規定一條信譽罪,凡是因其坑蒙誘騙而引發社會誠信題目的,一概除以畢生勞役。其贏利家人也要連坐,像那種碰瓷的、跌倒欺詐人、發信欺騙之類都算入信譽罪裡,一概畢生勞役,家人連坐,像某些用心跌倒欺詐人的老太太和她那些家教不好的後代一起到勞動改革場合檢驗本身的罪過。
呂布儘力回想他在二十一世紀時所曉得的法律條則。包含中外古今各種法律,大陸條則法和成例法兩種情勢的,他哀思地發明,西歐發財國度的法律體係還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參照,因為西歐發財國度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麵前大家劃一的信條上的。並冇有嚴格的品級分彆,總統在辦公室裡跟練習生含混也要接管獨立查察官的控告,要接管彈劾,有瞭如許的法律根本和法律共鳴,法律體係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呂布發明,中華五千年來,司法官僚的權限太大了,自在裁量權力太大了,司法敗北就會愈演愈烈,以是他接收了西歐發財國度的經曆,引入了陪審團軌製,議政員都是陪審員,每次開庭都必必要有九名陪審員在場,必必要有公眾旁聽,法官的訊斷成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審員通過才氣確認,如果不通過必須重新審判。
當然這些法律法規都要保護呂布的皇權統治,因為憲法已經肯定了君主立憲軌製,肯定了君主的權力,統統法律法規的製定都不能違憲,如許一來,呂布的統治跟著依法治國會越來越安定。(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