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抄表員[第1頁/共5頁]
“五塊錢都出了,還捨不得三塊?”
那戶主三十多歲,戴副眼鏡,自稱懂電力知識,天然不肯當冤大頭,威脅說要本身修。
跟從“老遊”練習三天後,晉桐終究獨立上崗。因為是下半月,離月尾又有些日子,事情未幾。首要催繳事情隻剩一項,路燈費。
日子久了,各地當局也感覺為了一點小錢搞得顏麵無光,非常丟臉。可非論如何丟臉,電費不能不繳,因而幾年後,東北再也不見巡警收電費的場景,各地當局都把路燈費承包給了興遼公司。
對公司來講,隻要用戶終究繳費,遲延個把月不算甚麼,但對抄表員來講,就相稱頭痛了。用戶的遲延增加了他們的事情量,還影響績效考覈,對評比優良職工、升職加薪有很大負麵效應。
按照《東北電力辦理條例》,用戶拖欠電費一個月以上才氣斷電。一開端,他們常常祈求通融,或者乾脆要求抄表員過幾天再來,如許一每天拖到下個月尾,抄表員以斷電威脅,這些人纔會補齊上月電費,持續把本月的拖下去。
老遊當然要求他們這條巷子的住民把積欠的路燈費交清!
這些費事還是小事,最討厭的是屢禁不止的偷電。公司內部章程規定,每個抄表員必須體味兩種最常見的偷電體例。
這還不算完。
商號分紅甲乙丙三等,每月按1元、7角、5角納費;民戶也分三等,每月收4角、2角、1角。
燈膽當然要用“我興遼個人發明的鎢絲燈”!代價麼,是有點貴,可一分錢一分貨啊!這燈膽能使一年不壞!你們賺大了曉得不!咱也未幾要,再拿三塊錢來!
老遊口風一轉,美意勸他把街坊鄰居調集起來,湊點錢,好歹先交一點。“我老遊跟外線工乾係好”,拿到錢請人吃頓飯,賣小我情,才氣找人來修。
以是,此中油水有限得很。
實際上,路燈的保護和燈膽的改換本就是縣當局承包給電力公司的,住民不要花一分錢。甚麼野生費、買燈膽,都包含在當局付出給興遼的電費裡頭了。
“之前給的五塊是野生費!現在是買燈膽!”
但老遊還說,不管如何操縱,都有一個限度,不能過分。每戶用電量都是牢固的,浮動區間不大,太高太低都輕易被讚揚、或被公司審計部分發明。
另一種就極難查證了。這個期間的感到式機器電錶很輕易做手腳,隻需求一塊磁鐵就能等閒調度電錶走字快慢。
之以是要當局過一道手,是因為第一,路燈費本質是行政性免費,不是電力公司向市民出售市政辦事;第二,抄表員冇有法律權,不能強迫免費,也不能給路燈斷電,興遼為了保持名聲,又要求上麵不要催逼過分,以是草民們常常拖欠路燈費半年、一年乃至數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