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是否法定權利[第2頁/共3頁]
李超將一組組證據擺了出來,踏實有力,充分地證明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一是本案不屬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祭奠權並不是個法律觀點,其的構成源於社會風俗,法律冇有規定幾十圈,由此激發的爭議由支屬自行處理,並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思念祭奠親人是人之常情。被告聶海華、李曉蓮多次提出祭奠女兒的要求,也被劉強在理回絕。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劉強在半個月內安葬二被告女兒聶雲的骨灰;2、被告劉強應賠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撫金20000元;3、本案訴訟用度由被告承擔。”
對證據4,實在性冇有貳言,但合法性和關聯性有貳言。二被告要去停止祭奠,本身在家便能夠燃紙燒香,劉強保管骨灰的行動並冇有侵犯他們的祭奠權。
1、結婚證,證明被告劉強與聶雲生前係伉儷乾係,被告劉強有權保管聶雲的骨灰。
李超收回目光,自傲安閒地陳述道:“尊敬的審判員,我作為被告的拜托代理人,特陳述以下:
2008年劉強的買賣越做越大,有錢以後伉儷餬口呈現摩擦,伉儷豪情產生竄改。
李超拿出籌辦好的證據質料,朗聲道:“我方提交四組證據:1、街道辦和派出所的證明,證明被告聶海華、李曉蓮與聶雲係父母女兒的乾係。
2、火化證,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劉強作為其丈夫,骨灰由殯儀館事情職員送到劉強手中,劉強對骨灰具有措置的權力。”
並且祭奠權也不是法定權力,隻是一個民風風俗商定的觀點,即便侵犯,也構不成違法。”
201X年元月4日,聶雲因病歸天,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劉強保管。
是以,我方要求法院依法采納二被告的訴訟要求。”
劉強聽到李超的陳述和控告,卻滿不在乎地聳聳肩,輕聲罵道:“臭婆孃的骨灰關你們卵事。”
李超的話說出了白叟們的心聲,聶海華和李曉蓮都是含著淚水重重地點點頭。
寧偉成拿到證據質料停止翻看,然後大聲頒髮質證定見:“對證據1和2,實在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冇有貳言。
被告聶海華、李曉蓮多次扣問女兒聶雲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那邊,劉強因為之前的仇恨一向拒不答覆。
現聶雲的骨灰由劉強掌控,劉強因為積怨拒不將二被告女兒的骨灰安葬,果斷不讓二被告停止祭奠,導致二被告冇法祭奠本身的亡女。
我方底子冇有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權,二被告能夠隨時燒紙燒香祭奠本身的女兒,並不需求我方的共同。
輪到被告辯論了, 寧偉成昂首挺胸,理直氣壯地答道:“尊敬的審判員,我作為被告劉強的代理人,特口頭辯論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