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非法證據排除[第2頁/共3頁]
辯白人張梁翰當即理正氣壯地答道:“對第七組證據,我方不予承認,刑訊逼供時不在審判室冇法監控,驗傷陳述也是子虛的,我方稍後會供應相乾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存在。”
“第五組證據是一主顧的證人證言以及現場照片,當晚該證人在劈麵的凱賓斯基旅店進餐,目睹到死者攀爬到窗上,然後不幸出錯墜亡,證明劉菲亞滅亡啟事。”
公訴人交證據提交後,法官說道:“被告人停止質證!”
“第六組證據被告人本人供詞一份,被告人在供詞中陳述了犯法究竟,對犯法行動招認不諱。證明被告人犯法的詳細顛末。”
老劉他們坐不住了,黃藝鋒在想翻盤。李超卻仍然沉穩自傲地端坐。辯白人投來一個誇耀的眼神,李超卻淡淡一笑。
辯白人張梁翰持續發問:“被告人你的意義是本身所做有罪供詞,全數是刑訊逼供下屈打成招的,是嗎?”
辯白人對著法官說道:“法官,我的發問完了!”
黃藝鋒趕緊點頭,“是,我的供詞都是他們逼我這麼寫的。”
“對第六組證據,我方不予承認,要求予以解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詞,是窺伺構造刑訊逼供所得。按照《中原國刑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采取刑訊逼供等不法體例彙集的犯法懷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脅等不法體例彙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該當予以解除。為此,被告人的供詞給作為不法證據予以解除。”
“我方要側重指出,教員出於關愛門生,攙扶酒醉的門生公道合法,是以臆斷教員有不軌行動,這是荒誕的推理。彭*宇案一出,舉國高低不敢扶跌倒的老太太。如果以我當事人扶過酒醉的門生就斷言其有犯法行動,那麼天下高低都不敢扶酒醉的人。”
老劉坐不住了,老臉痛苦地顫抖著,眼睛中帶著氣憤與不甘,壓住聲音問李超:“李狀師,這個混*蛋在倒置吵嘴,逃脫任務啊!我擔憂……”
黃藝鋒哭得那叫一個慘痛,旁聽的人群再次嘩然,黃藝鋒的支屬不乾了,義憤填膺地叫喚起來。
“第二組證據是當晚喝酒的女大門生陳豔的證人證言,其陳述被告人在9月叫她出去喝酒,趁其酒醉開*房與其產生不當性*乾係,並且被告人在當晚喝酒前向其說過要灌醉死者,然後性*侵死者。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動機及預謀。”
“第四組證據被告人當晚所穿外套上的鈕釦一枚,上麵有死者指紋。事發當晚,被告人慾圖侵犯死者,死者在掙紮中抓下被告人上衣的一枚鈕釦,證明被告實施了強*犯法奸。”
黃藝鋒的家眷更是一臉憂色,另有報酬黃藝鋒叫屈,不時用眼神鼓勵黃藝鋒。他本人更是對勁連連,麵露憂色,彷彿就要逃出世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