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案情討論會[第1頁/共3頁]
(五)其他該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十九條有承擔才氣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任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承擔才氣的弟、妹,對於貧乏勞動才氣又貧乏餬口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後代間,不得虐待或輕視。
第三章家庭乾係
第四條伉儷該當相互忠厚,相互尊敬;家庭成員間該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忙,保護劃1、敦睦、文明的婚姻家庭乾係。
第三條製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與婚姻自在的行動。製止借婚姻討取財物。
(三)婚前得了醫學上以為不該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不直接扶養非婚生後代的生父或生母,該當承擔後代的餬口費和教誨費,直至後代能獨立餬口為止。
第二十條伉儷有相互扶養的任務。
父母和後代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二)出產、運營的收益;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兩邊完整誌願,不準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乾與。
製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動。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誨的繼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父母不實施扶養任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餬口的後代,有要求父母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二)有製止結婚的支屬乾係的;
第六條結婚春秋,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養後代和生父母間的權力和任務,因收養乾係的建立而消弭。
一方不實施扶養任務時,需求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兩邊商定,女方能夠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能夠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肯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公用的餬口用品;
第二十六條國度庇護合法的收養乾係。養父母和養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伉儷在家庭中職位劃一。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餬口補助費等用度;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後代享有與婚生後代劃一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加以風險和輕視。
第十七條伉儷在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伉儷共同統統: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乾係的根基原則。
第二條實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劃一的婚姻軌製。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商定,對兩邊具有束縛力。
伉儷對共同統統的財產,有劃一的措置權。
第二章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