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橫掃晚清的無敵艦隊 -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上)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上)[第1頁/共4頁]

(4)貧農。是指占有少部分地盤與不完整的東西,或全無地盤,隻要一些不完整的東西。普通都須租上天盤來耕,受人地租、債利與小部分雇傭農勞動的人都是貧農。

(4)對於開通地主士紳,除遵循地盤鼎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措置其地盤及其他財產外,並可恰當賜與賠償,另在政治和餬口上給他們以照顧,並應主動接收他們插手地盤鼎新或當局、個人的事情。

(8)甲士、義士家眷。指插手群眾軍,並按普通流程辦理退伍手續的兵士,以及他們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

運營工貿易,辦理公堂及收學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6、其他相乾規定

(6)小地盤出租者。是指占有小一部分地盤,但因處置其他職業,或因家庭貧乏勞動力而出租地盤的人,稱為小地盤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論。

(2)充公地主的統統地盤、耕畜、耕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鄉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充公,對少量地主將恰當賜與賠償,

2、地盤的充公和征收

(1)地主。是指占有地盤,本身不勞動,或隻要附帶的勞動,而靠出租地盤,收取地租為生的,兼放債、雇工

顛末端農業部、司法部近一個月的儘力,並在參考舊時空的地盤鼎新活動,並連絡本時空的客觀前提,以及穿越者目前所獲得的一些經曆,終究完成了一部【地盤鼎新軌製綱領】。並將這份【綱領】提交給執委會會商。

3、 鄉村的成分分彆

幫忙地主收租管家、師爺、清客等,以依托地主剝削農夫為首要餬口來源,其餬口狀況超越淺顯中農的人,應與地主一例對待;

(9)分派地盤時,縣以上群眾當局得按照本地地盤環境,酌量劃出一部分地盤收返國有,作為一縣或數縣範圍內的稼穡實驗場或國營求救農場之用。此項地盤,在未停止農場之前,可租給農夫耕作。

(2)庇護富農統統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盤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出租的小量地盤,普通予以儲存,也可征收其出租地盤的一部分或全數,並恰當賜與賠償,富農租入的地盤應與其出租的地盤相抵計算。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地盤,超越其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盤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地盤的一部分或全數,並恰當賜與賠償。

(1)地盤分派以鄉或即是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有耕地的根本上,按地盤數量、質量及其位置遠近,輔以賠償調劑體例按人丁同一分派。使全村落群眾均獲得劃一的地盤,對地主應按不異標準,一樣分給一份地盤,使其自食其力,

富農出租的地盤超越其自耕地盤,和雇人耕作的地盤數量,但並未達到地主標準的人,稱為半地主式的富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