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類黨委包辦統統和黨政不分的體製下,縣委書記要對縣城內統統大眾事件負“第一名的任務”,同時,另有權乾預和插手統統大眾事件,但是,縣級大眾事件,絕大多數在行政辦理的範圍內,應當由行政首長既縣長賣力製,這就呈現了一個“第一任務”和“法定任務”的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