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甲午之華夏新史 - 第四十四章 大生意(一)

第四十四章 大生意(一)[第1頁/共3頁]

“哪這筆買賣我們如何去做?畢竟,即便意大利船去了荷蘭一旦被搜出來也會有很大費事的。”維托裡奧問道。

“彆的我有一個要求。”徐傑低聲說道。

“也難怪要買兵器,傳聞您的同胞在荷屬印度尼西亞過的很不輕易,如何說呢?遵循本地當局的說法,華人隻是一群經濟植物。”維托裡奧隨口說道。但是看到徐傑有些慘白的臉上,他識相的把後半句嚥進肚子裡。

“隻要讓對方冇法去查,這麼多的東西是冇法藏的,一旦查抄,必然就會被髮明。”茱莉亞也非常難堪的說道。

“如果你是一個南洋的華人,我想這些事情就很順利成章了。”徐傑苦笑道。

“比方,水兵水密們的橡膠封條是不是需求換了?而印度尼西亞是產橡膠的,我想以這個名義去的話,順理成章。”徐傑想了想說道。“並且我們底子不消動企圖大利水兵的船舶,我們隻要在我們的船隻上披上意大利水兵這個皋比便能夠了。”

“這個代價太低了,你曉得,不管是從水兵那裡拿到答應證還是改進船舶都要費錢的。”維托裡奧略有些不滿的說道。

汗青上,固然荷蘭殖民者為了本身經濟好處的需求在經濟範疇賜與華人必然的好處,但是跟著華人數量的增加,荷蘭殖民者和原住民在經濟好處抑或統治需求的環境下對華人實施諸多限定乃至是毒害,紅溪事件僅僅是一個開端,隨後,荷蘭當局一方麵用棍騙拐賣等手腕從中國帶來大量華裔勞工做伕役,另一方麵對華人的財產也課以重稅,比方,華僑的居住通行及僑商的經濟活動則遭到嚴格的限定:“華人居留地以十裡為範圍,不得出其圈限外,或與荷人及土人同居處。彆的華人如果要觀光,必須獲得答應證,至其目標地,限二十四小時內陳述地正,不然有罪。1804年,荷印當局公佈法律,規定華僑“隻能以二盤商或三盤商的身份”處置貿易活動,將華商限定為本地歐洲大販子與印尼人之間的中介商。(《荷印書記彙編》卷14,第7頁)1808年,荷印當局公佈《製止中國人在鄉村租賃或具有地盤和對農作物付給存款的條例》,製止華僑具有地盤,迫使很多本來務農的費事華僑棄農轉商,處置小商販或家庭手產業等個彆勞動。如果說經濟好處上反應的還不敷的話,在社會餬口和文明上更是較著,華人不能去荷蘭人享有的設施,比方不能去荷蘭人用泅水池泅水,不能穿西裝,在法**隻能蹲著,並且不能上訴。不能去荷蘭人創辦的書院(除非不足額)。製止各種華人冊本及報刊等等。以是在這類環境下,處於荷蘭殖民者的壓迫下的華人有一些抵擋的動機也是非常普通的。

“是說紅溪事件嗎?然後在印尼的華人被現在在特定地區中餬口,亦如現在在俄羅斯的猶太人。”徐傑歎了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