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章 鹿鼎記(1)[第1頁/共6頁]
我寫這套總數三十六冊的《作品集》,是從一九五五年到七二年,前後約十5、六年,包含十二部長篇小說,兩篇中篇小說,一篇短篇小說,一篇汗青人物評傳,以及多少篇汗青考據筆墨。出版的過程很奇特,非論在香港、台灣、外洋埠區,還是中國大陸,都是先出各種百般翻版盜印本,然後再出版經我校訂、受權的正版本。在中國大陸,在“三聯版”出版之前,隻要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一家,是經我受權而出版了《書劍恩仇錄》。他們校印當真,依足條約付出版稅。我依足法規繳付所得稅,餘數捐給了幾家文明機構及支助圍棋活動。這是一個鎮靜的經曆。除此以外,美滿是未經受權的,直到正式受權給北京三聯書店出版。“三聯版”的版權條約到二〇〇一年年底期滿,今後中海本地的版本由廣州出版社出版,主因是港粵鄰近,停業上便於相同合作。
對於小說,我但願讀者們隻說喜好或不喜好,隻說遭到打動或感覺膩煩。我最歡暢的是讀者愛好或仇恨我小說中的某些人物,如果有了那種豪情,表示我小說中的人物已和讀者的心靈產生聯絡了。小說作者最大的祈求,莫過於締造一些人物,使得他們在讀者心中變成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藝術是締造,音樂締造美的聲音,繪畫締造美的視覺形象,小說是想締造人物、締造故事,以及人的內心天下。借使隻求照實反應外活著界,那麼有了灌音機、拍照機,何必再要音樂、繪畫?有了報紙、汗青書、記錄電視片、社會調查統計、大夫的病曆記載、黨部與差人局的人事檔案,何必再要小說?
“金庸作品”新序
中國人的文藝觀,耐久以來是“文以載道”,那和中世紀歐洲暗中期間的文藝思惟是分歧的,用“善或不善”的標準來衡量文藝。《詩經》中的情歌,要牽強附會地解釋為諷刺君主或稱道後妃。對於陶淵明的<閒情賦>,司馬光、歐陽修、晏殊的相思愛戀之詞,或可惜地評之為白璧之玷,或美意地解釋為另有所指。他們不信賴文藝所表示的是豪情,以為筆墨的獨一服從隻是為政治或社會代價辦事。
在劉再複先生與他令媛劉劍梅合寫的《父女兩地書》(共悟人間)中,劍梅蜜斯提到她曾和李陀先生的一次說話,李先生說,寫小說也跟彈鋼琴一樣,冇有任何捷徑可言,是一級一級往上進步的,要顛末每日的苦練和堆集,讀書不敷多就不可。我很同意這個觀點。我每日讀書起碼四五小時,從不間斷,在報社退休後持續在中外大學中儘力學習。這些年來,學問、知識、觀點雖有長進,才華卻長不了,是以,這些小說固然改了三次,信賴很多人看了還是要感喟。正如一個鋼琴家每天練琴二十小時,如果天份不敷,永久做不了蕭邦、李斯特、拉赫曼尼諾夫、巴德魯斯基,連魯賓斯坦、霍洛維茲、阿胥肯那吉、劉詩昆、傅聰也做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