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極家領內十八條》頒佈![第2頁/共5頁]
彌補法律能夠視環境增減,目前京極家的彌補法律大抵上有:
第十八條,奴役的買賣和辦理。
第六條則是關於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擅自轉售,如果有資金需求需求出售知行的,必須提早半年向京極家報備,如果擅自出售知行,則出售無效且對於錢款和知行均予以充公。
第八條一國一城軌製,要求領內家臣除本身居館(規定隻能儲存居館,不得呈現城垣和城堀)外不得擅自構築城砦。每個郡隻儲存一座城砦(規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庖理,每個國隻儲存一個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極家指派城代(戰時城池地點地領主主動升任城代)。
以上的十八條是總綱,不管將來產生了甚麼事,這十八條都不得拔除且必須牢固。而除了這個牢固的十八條以外,其下另有彌補法律。
第十五條,匠人、藝伎、忍者等特彆職業和有特彆技藝者的辦理。
軌製規定,統統常備足輕再戰役中討取敵方軍人的,能夠獲得京極家軍人的身份,京極家統統軍人必須承認該軍人身份。
對於有凸起進獻的工匠、忍者、藝伎等,男人能夠獲得軍人身份的報酬(重視隻是報酬),能夠在京極家支付呼應的俸祿並且享有一些軍人的特權。
第十一條,擔當軌製。
總之,《京極家領內十八條》的內容非常詳確,幾近包含到了京極家領內的方方麵麵。能夠預感到,在如許一部法度下,京極家將來的生長必定會快速的步入正軌。
第十七條,家老軌製。
之前京極家領內固然也公佈了一些政令,但是都比較分離不同一。比如北近江和南近江的政策就分歧,北近江是京極家的原有權勢範圍,領內相對穩定,以是各種政策就以激進為主。
比如北近江的農稅是十稅七,而南近江則是十稅六,個彆處所乃至是十稅五。
說完,京極高政將目光投向了殿內的家臣們。
戰時立下特彆功勞的,比如一番乘、一番槍等等,如果建功者是軍人身份則能夠增俸或者加封,如果建功者是淺顯足輕身份的,視戰事大小發放俸祿。
家中事件由四位筆頭商討決定,家督之妻不得乾與政務,但享有建議權。
第七條人質軌製,要求統統家臣的直係親眷(嫡宗子優先,若無嫡宗子可由兄弟、母親充當)必須前去伏見城居住,能夠探視,但冇有合法來由不得分開,不然視為叛逃。
今浜城城內並冇有停止如此昌大宴會的園地,因而京極高政將宴會的地點安排在了城外的琵琶湖畔。
第二,如果獲得特彆功勞但冇有被賜賚知行的,能夠向京極家申請擔當本家家名(視詳細環境而定)
寺廟的和尚不得隨便流竄前去其他寺廟,如有佈道需求需求向京極家各地代官報備,擅自佈道則擯除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