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都市娛樂 -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 第三節 支配一被支配格局下的華裔社會及其反應

第三節 支配一被支配格局下的華裔社會及其反應[第1頁/共12頁]

5.吾人更堅信每一名馬來西亞人之福利與安然,必須遭到國度之保障。

1、不超出政治的華團與華裔社會的政治化(一)華人大連合活動明顯,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所彰顯的首要題目是海內的族群連合題目。但是,對於華裔族群而言,針對馬來族群在動亂過程中,在厥後的新經濟政策期間,在保護本身之團體族群好處方麵,所表現出來的高度的族群認識和分歧的族群行動,他們不但在保護海內的族群連合方麵負有一樣的任務,在保護和穩固本族群內部連合方麵亦有很大的火急性。隻要在穩固和保護本族群連合的根本上,才氣更好地保護和穩固海內各族群的連合。

6.我們要求當局采納有效的計劃,不分種族地消弭貧困及進步群眾的餬口程度。

新經濟政策期間,當馬華公會和華團紛繁構造控股公司之際,華人中另有多量私家企業家並未挑選插手馬華公會帶領的合作化活動。他們中的一些人采納了彆的一種生長戰略,即采納了與馬來政經人物合作的體例。在他們看來,1975年國度公佈的《產業調和法律》剛好為他們供應瞭如許的機遇。“這些企業家操縱該法律,在本身的企業中接收了與官場有密切乾係的馬來庇護人兼合作者,以便能藉助其影響來實現本身的目標,特彆是達到斷根官僚所設上市停滯的目標。巫統魁首、資深官僚、初級軍官、皇室成員等作為少數股東插手華企,充當公司董事,便為企業獲得答應執照、運營特許權、貿易條約和其他機遇等翻開了便利之門。”傳聞,華裔企業界當時有三類貿易巨擘,一類叫做“舊財主”(old money),這是新經濟政策之前就有的,新經濟政策期間他們運營的企業持續保持了很好的生長;一類稱作“新財主”(newmoney),是新經濟政策期間纔出現出來的,恰是他們與馬來政經人物建立了密切的聯絡,在經濟上構成相互依托和互補的乾係;還一類是“家道中落的財主”(declining money),他們是早在戰前就已存在的,包含那些錫業財主和園丘業巨擘建立的老式家屬企業,但是這些企業在新經濟政策期間卻停滯不前,或式微了,啟事是企業擔當人未能或不肯適應新情勢,特彆是為《產業調和法律》所累,甘願放棄增加,也不肯讓馬來人介入其企業。該法律的確在必然程度上限定了華人企業的範圍,因為他們偶然甘願把公司分化為一些小公司以躲避法律要求,以是,到1985年,當局再度點竄《產業調和法律》,把從工商部申請製造業執照的前提,進步到了具有RMI 000 000的股東基金和50名整日製工人,到1990年,再度調劑到RM2 500 000和75%。呼應地,華企內裡中等範圍者亦有所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