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八章行賄千兩處斬![第1頁/共3頁]
大明洪武三十年產生的“南北榜案”,主考官劉三吾所錄滿是南邊人,會試落第的北方舉人是以聯名上疏,跑到禮部鳴冤告狀,告考官劉三吾﹑白信蹈納賄、偏私南邊人。
至於厥後荷蘭人再次侵犯澎湖,實在是他們冇處所去,同時也是對明廷的一種摸索,成果被明軍打敗,他們隻得無法地退出澎湖,在明廷默許的環境下占有了大員。
以是大興軍的廉政辦法能夠在官吏中得以順利推行,馮修看到馬太伊斯拿出小布袋便驚得勃然變色。
“三日內必須分開燕京!”會同館主事馮修指了指馬太伊斯帶來的通事,“你也一樣,如果三日內還冇走,那你們就不必走了。”
馬太伊斯冇有想到手上的金幣還冇有送出去,就遭到如此峻厲的斥責。在他的心目當中,中國的官員們不都是喜好彆人“貢獻”的嗎?
究竟上,包含揆一在內,統統荷蘭人冇有一個敢看不起中國。
《大明律》明文規定:“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賄賂官員數額千兩白銀以上者,處斬!你知不曉得?你知不曉得?”
荷蘭人看不清情勢,或者說他們以為大興軍和之前的明軍、清軍一樣,不會對外洋的地盤感興趣,也冇有才氣辦理好大員島這塊飛地,是以才提出了在他們看來非常公道的“租借”和“互市”的要求。
即便是厥後占有了澎湖,大明朝廷一聲令下,他們就得從速退走,現在澎湖還留有“沉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等”石碑,申明當時並冇有兵戈,隻是奉上諭令他們退走了。
朱元璋命人構成“專案組”徹查此案,試官二十多人被淩遲正法,其他諸人也被髮配放逐,名列榜首的考生以“賄賂罪”問斬。
和後代的人為比起來,確切也不算少。但這是明朝!
以是大員總督揆一派出的使者馬太伊斯從通事口入耳到李元利近似於最後通牒的答覆今後,一時候竟然傻了眼。
“說事過錢”就是賄賂,是要被定罪的,並且是重罪。
而賄賂者也要冒極大的風險,他們遭到的獎懲是隻比納賄者低一等或二等,有功名官職爵位者遭到的獎懲更重。
既然遲早要開戰,那就是敵國,跟他們客氣做甚麼?
如此酷刑峻法,按理說應當吏治腐敗,但縱觀大明二百六十七年,倒是貪汙賄賂成風,連朱元璋本身也感慨:何如朝殺而夕犯!
這七石半大米要贍養的是一家人,並且縣令事件龐大,還要請師爺幕僚,這些銀子都是要縣令本身掏腰包的!
比如遵循朱元璋製定的俸祿標準,一名縣令每月俸祿七石半大米,大抵相稱於後代的五千元擺佈。朱元璋拿他之前當和尚時的支出來比擬,感覺這已經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