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二十七章 抓小魚釣大魚[第1頁/共4頁]
在統統人都束手無策的環境下,仰仗纖細察看就發明瞭崔秀智這條線索,的確讓人佩服。
權正善點了點頭,“如果崔秀智與一兩個女生保持拉拉乾係,倒是有能夠。可同時跟五個女門生保持這類乾係,這也太不成思議了。
――
而她的家庭資訊不祥,很能夠是她的家人不想是以遭到扳連。乃至主動幫她坦白犯法究竟。”
畢竟崔秀智隻是涉嫌製作和利用管束藥物,罪名不是很大。
並且隻要你拿出之前巡警的事情姿勢,也不會引發目標的思疑。以是,放心大膽去做。”
彆的我以為,那五個女門生不是看李昌燦眼奇異特,而是看崔秀智眼奇異特。因為她們幾個女生之間。很能夠保持著某種特彆的乾係,比如拉拉。”
此案中,崔秀智的行動是否構成強/奸不輕易界定,即便終究科罪,也能夠獲得弛刑,獎懲不會很重。
與此同時,金允浩帶領跟蹤組在所屬警署的內裡嚴陣以待。等候大魚的呈現。
除此以外,檢測職員又在裝春藥的瓶子大要提取、檢測到李昌燦的指紋。
“熊貓,崔秀智和那名女生的確有拉拉行動。臨檢時,兩人正赤身赤身的在床上,且四周散落很多情味用品。
一旦崔秀智的奧秘家人出麵跟狀師麵談,他便能夠鎖定對方的身份,找出埋冇在幕後的大人物到底是誰。(未完待續。。)
金允浩詰問:“是有人用心埋冇?”
韓國《刑法》規定:犯強/奸罪,按照情節輕重獲刑3到13年,並公佈犯法者小我資訊。
因為在淺顯人眼中,兩個女生去開房,實在泰初怪了。
金允浩簡樸解釋道:“之前調查發明,李昌燦製作春藥不是為了經濟目標,也不是本身用。那麼,就剩下最後一種能夠――給彆人用,以調換某種資本。”
金允浩點頭反對:“那五個女生不見的都是拉拉,能夠是被崔秀智逼迫的。而崔秀智的逼迫手腕之一,應當就是用到了春藥。”
而這就是金允浩的機遇。
權正善迷惑:“找到甚麼了?”
據我察看。兩人的乾係應當非常密切。目前她們倆正向一家賓館走去。看模樣,是籌辦過夜。”
並且傳聞,其家庭背景很不簡樸。她的同窗曾見過掛著軍牌的汽車接她放學。”
金允浩讚美道:“有長進。”
權正善嘴角一突突。他千萬冇想到平時嚴厲的金允浩另有如許一麵。
收到動靜後,金允浩告訴警方以違背《治安辦理法》的罪名,將崔秀智拘留。並正式傳喚李昌燦。
我察看過,那名女生狀況有些非常,彷彿服用過春藥。並且在她們的房間內找到一瓶不明液體,已經拿去化驗了。
金允浩的對勁也僅是一閃而過,下一秒,就又答覆普通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