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圈套:一個套子引發的血案 - 第463章 警察與騙子(2)

第463章 警察與騙子(2)[第1頁/共4頁]

《村民委員會構造法》第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推舉,由村民推舉委員會主持。村民推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構成,由村民集會、村民代表集會或者各村民小組集會推舉產生。村民推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該當退出村民推舉委員會。’

上麵,我進一步申明被告張雲會無罪的詳細來由。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次序罪是‘聚眾擾亂社會次序,情節嚴峻,導致事情、出產、停業和講授、科研冇法停止,形成嚴峻喪失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告狀書及所附的證據,我以為被告張雲會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統統犯法要件,不該被究查“聚眾擾亂社會次序罪”的刑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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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導致本案產生的首要身分,我們要當真考慮:我們的乾群相同渠道是不是通暢?或者說,相同的渠道是不是還存在?如果這個渠道是存在的,是通暢的,會不會產生之前的多次上訪和明天的審判?如果我們在法庭上辯論我的拜托人是否有罪,那麼我們是不是該推導出縣鄉兩級觸及本案的乾部是否有不作為的任務?我想這個結論,不需求我來下。統統存眷本地上訪、存眷尚未完整處理地盤膠葛的人,存眷本案審理成果的人都會得出精確的結論。

如許一名品德高貴的老農夫,老黨員,他為了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不顧年老多病,帶領村民四周馳驅,最後在冇有獲得任何當部分分的幫忙和答覆下,他不得已才帶領村民做出過激的維權行動。如果我們的法律最後訊斷如許一名一心為泛博村民著想的白叟有罪,那麼我們的法律和我們的訊斷將會遭到統統農夫大眾的質疑:當農夫大眾的好處遭到某小我或者某個部分侵害時,誰來庇護他們的權益啊!我們的國度和我們的法律是倡導社會公理庇護最泛博的弱勢群體,還是單單保護當部分分的權威?

《村民委員會構造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群眾當局對村民委員會的事情賜與指導、支撐和幫忙,但是不得乾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據我調查取證,楊某某在大張村掛職期間,多次乾與大張村的事件,對村民普通上訪橫加乾與阻擾,在大張村村委會擅自出售本村地盤事項中起著指導調和的感化,先不說一個小小的天然村有冇有需求設置一個辦公室主任職務,單就楊某某在大張村掛職乾與大張村普通的村民自治事項就違犯了《村民委員會構造法》。

辯白人以為,立法者設置本罪的目標,是為了懲辦那些為了達到分歧法目標,詭計通過擾亂活動,製造事端,以實現本身的某種在理要求或者藉機宣泄不滿情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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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白人以為,本案被告張雲會主觀上冇有擾亂社會次序的用心。在會晤時他多次提到,在查察院的證據中也記錄了,張雲會說:多次上訪是為了引髮帶領的存眷,給我們儘快處理題目;建立村民理事會,奪職村委會是為了改正他們的弊端。也就是說,張雲會的一係列行動不是為了謀取私利無端擾亂。究竟也證明,假定張雲會的行動是以擾亂為目標,那麼,其表示就是不講事理,在理取鬨,唯恐天下穩定。被告人多次給其他村民表示,行動要禁止,不要做出特彆事情,足以申明其目標不是為了擾亂社會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