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都市娛樂 - 史記 - 第118章 循吏列傳

第118章 循吏列傳[第1頁/共2頁]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奉法循理,無所變動,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國亂,高低不親,父子反麵。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賈。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五年,士無尺籍,喪期不令而治。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白叟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潔,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係焉。令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法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複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孫叔敖者,楚之處士也。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三月為楚相,施教誨民,高低和合,世俗盛美,政緩製止,吏無奸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太史公曰:法律以是導民也,科罰以是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覺得治,何必嚴肅哉?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周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得意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發得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莊王覺得幣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多少頃乎?”市令曰:“三月頃。”相曰:“罷,吾今令之複矣。”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覺得輕。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臣請遂令複仍舊。”王許之,命令三日而市複仍舊。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複。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