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兩千二百一十九章三司會審[第1頁/共3頁]
縣以下的官員隻能措置輕微刑事案件,以笞為限,應處杖以上的案犯,即送縣訊辦,不得自行定奪。
這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為了給趙禎直立權威,同時也表白皇權不成侵犯,即便是錯了或是不當的事情也要因為是天子的禦筆而不能顛覆。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縣訊斷履行,知縣署名。縣獄隻羈押未決犯,已決犯笞、杖罪的行刑後即開釋,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裡,故不羈押已決犯。
這麼做不是耗損人力物力,而是對生命的尊敬以及謹慎,封建期間也並非視性命如草芥,凡是需求呈報中心的案件常常都是“大辟”之刑。
自太祖建國以來,隻要宗室反麵謀逆的罪名牽涉上,便不會有事,乃至是牽涉上乾係不大也冇事。
這些大理寺的官差敢這般行事,此中的意義不言而喻,官家已經下旨要徹查祁國公府一案了。
這是從唐朝便儲存下來的審理軌製,唐朝監察機構內部構成周到的三院製,其監察軌製另有一個特性是禦史參與司法審判,嚴峻案件天子“則詔下刑部、禦史台、大理寺同案之”。
大理寺賣力拿人鞠問,刑部賣力旁審,監察院賣力列舉罪證報告犯法究竟等等…………
處所上,知縣事一級隻要徒刑以下的權力,徒以上的,知縣彙集證據,並對案件審理明白,然後上送州裡,這叫“結解”。
三司會審,這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到了百姓們希冀的成果,一時候對趙禎的稱道之聲久久不息,也讓馬車中的趙仲旻緊皺眉頭…………
眼下的祁國公府在皇權之道上一向誠懇本分,從未有過超越的行動,更彆提圖謀不軌了,便是官家要定罪,也隻能以禦下不嚴,不察是非科罪!
短短的兩天時候,變數竟然如此之大,完整讓趙仲旻措手不及,難怪官家這段時候冇有脫手,看來是在彙集罪證。
就在趙仲旻死力算計的時候,大理寺的差人已經把祁國公趙宗說給“請了”出來,畢竟是國公的身份,官家也冇有下旨科罪,他現在的身份還是不普通。
朝廷措置案件也是這麼一個流程,但獨一的辨彆便是神都城,或者說是京師,在這裡產生的案件措置起來相稱的敏捷。
大宋的司法已經相稱完美,重新編輯的《宋刑統》和《皇宋憲法》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涵蓋了大宋現在的各行各業。
自古以來便是刑不上大夫,大宋的官員定罪要比百姓輕的很多,那本彆提皇親國戚的宗室了。
趙禎一開端另有些衝突,但想想便也豁然了,天子就相稱於比最高法院還要權威的存在,都獲得天子禦批的案件定然是不簡樸的,務必詳確查實,根基上不會有冤假錯案,如此天子纔會科罪,也算是給天下人一個交代。
當年魏王趙廷美出貶洛陽,交結兵部尚書盧多遜。宰相趙普與之反麵,誣告圖謀不軌,最後的代價也不過是降為涪陵縣公,安設於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