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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蘇廚 - 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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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第1頁/共3頁]

趙頊麵無神采:“非卿等,朕不聞此言。朕決意不上尊號,遣還夏主遺物。夏使,你可還對勁?”

案諜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分歧批駁許遵的訊斷,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行刺親夫”,處絞刑。

“皇宋乃禮義之邦,現在便乞陛下歸贈夏主其父之物,以示慰夏主孝思,重申兩國盟好,勿啟邊事為上。”

司馬光的根據來自《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毀傷,不在自首之例”,以是阿雲不能自首。

“不過禮部和夏使所言,現在西夏柔服,固可勉慰,也是當行之理。”

而這時許遵已經回到大理寺,被汲引為大理寺卿。

因為阿雲的行動是“行刺已傷”,以是“當絞刑”。

這也就是許遵,王安石與司馬光等人的分歧地點。

王安石和司馬光在體味結案件經過後,得出了完整相反的結論,冇法達成共鳴,因而“二人議分歧,遂各為奏”。王安石支撐許遵的觀點,司馬光支撐刑部的觀點。

當時的登州知州許遵是大理寺派到處所掛職熬煉的官員。《宋史》載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

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丁憂未滿,強即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大,不過此時“許嫁未行”。

孝道大於天,該死的蘇明潤拿這個來賭本身的嘴,真是無話可說。

禦史台的諫官曉得後,立即彈劾許遵妄法。“遵不伏,請下兩製議”,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會商。

《宋刑統?名例律》“犯法已發未發自首”條規定“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而天子也是在承認這一情節的根本之上,以為阿雲的確是犯了故殺傷罪,然後再予以的赦免。

知縣遵循宋律之規,以行刺親夫罪將阿雲科罪極刑,並上報知州。

第五百零六章阿雲案

這裡邊還觸及到阿雲的另一條罪惡,也就是其殺人的動因罪――“違律為婚”。

禦史台,刑部支撐司馬光的定見。

趙頊完整冇有想到這案子會變得這麼讓人頭痛,因而“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一時候“廷論紛然”,“反覆論難,久之不決”。

至於阿雲是否存在自首情節,會商到現在,大師根基以為許遵的說法是精確的。

兩邊爭辯不休,趙頊不信邪,那就擴大參與職員範圍,再議!

同時還指出,如果遵循情節本當赦免的罪,都需求通過天子的敕命來赦免,如果今後冇有敕命的環境下,這些人不就全數該死了?

闡發本案目前爭辯的核心,首要在阿雲的行刺是否能合用自首減罪。

客觀地說,王安石在這裡有曲解“所因之罪”這條律令解釋,逢迎趙頊旨意的懷疑,而司馬光的觀點,蘇油以為是從《宋刑統》條例來判定,是精確的,不過有些不近情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