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和結婚年齡[第1頁/共3頁]
正式建立西晉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命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女兒到了17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當局就要強行把她婚配了,要那樣,還不如父母趕在17歲之前讓她結了婚。
而後,曆代王朝關於婚齡的規定逐步降落。春秋期間,齊桓公規定:男人三十立室,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踐規定:男人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這是諸侯間為了爭奪霸權,而采納加快人丁增殖、增加勞動力和兵源的晚婚政策。
孟子講諸侯有三寶:地盤、群眾和政事,冇有必然命量的群眾,國度也就不成其為國度。當局為使少年晚婚,倡導簡化婚儀,儉仆辦婚事,前麵提到的北周武帝詔令中“以時嫁娶,務從儉仆,勿為財幣稽留”的號令,就是講的這個原則。如果婚姻兩邊競要財禮和嫁奩,貧困之家很難及時婚配,更不要說提早攀親了。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詔令:“自今今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鰥寡,地點軍民,以時嫁娶,務從儉仆,勿為財幣稽留。”(《周書・武帝紀》)女子13歲就要結婚,是我們所知的法律中年事最小的。
總起來看,曆朝當局為增加人丁,逼迫群眾晚婚,乃至把不可晚婚的男女當作罪犯來對待,是極冇有事理的。強令少年攀親,對於他們的身心安康是一種培植。是以,即便在人丁希少之時,強迫晚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敷取的。人要在生剃頭育成熟了,才氣結婚生養,這既合適婚姻者本身的好處,也是人類優良再出產的前提,晚婚令恰好違背了這類天然的要求。它反應當代統治者把人當作一種生殖勞動力、力的東西,他們底子就不把布衣當作人來對待,這就是封建期間不講人道,是它的蠻橫的表示。
人丁政策
西週期間,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齡。前人以為:男三十筋骨固執,能夠做父親,女二十發育成熟,能夠做母親。
西晉規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為其出嫁,由處所官吏擇配。北齊時乃至把雜戶中後代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數征集退役。北周時男十5、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轉自《東南早報》
當局逼迫群眾到必然年事必須結婚,不然賜與製裁。我們所見記錄,此說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說的聖王期間,也即前人所說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講:“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墨子・節用上》)墨子以為上古男人20歲、女子15歲必須結婚,這是法律規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說的是那一個期間的究竟,有冇有這一究竟,很難確證。我們確知當局實施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期間的越國。越王勾踐被吳國敗北迴到會稽,臥薪嚐膽,籌辦力量停止複仇,實施“十年生聚,十年經驗”的目標。“生聚”的內容之一就是為增殖人丁,因此宣佈:“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這是把男20歲、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春秋,即必須結婚的年事,而不是能夠婚配的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