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王牌銷售係統 - 第二百四十章 奇葩兄弟上

第二百四十章 奇葩兄弟上[第1頁/共4頁]

據《史記・殷本記》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形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麵。殷商前期,兄終弟及製爲父子相承製代替。如弟乙的宗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切身微,非正妻,是以啟雖為宗子卻不能秉承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擔當了殷商的帝位。恰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申明殷商末期,嫡長擔當製已經建立。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擔當製。按照宗法製,“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力,周王朝規定:隻要嫡宗子纔是擔當王位或爵位的獨一合不者,庶子即便比嫡宗子年長或更有才氣,也無權擔當。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固然不能擔當王位,但他們能夠獲得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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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許福常常對於小客戶的訂單對付的完成,導致了許超不敢信賴許福,乃至於擔憂本身的宗子會冇有本身的兒子,更擔憂宗子身後會下天國。

到目前為止,許福相稱合適許超心目中的宗子形象,並對他衷心耿耿,許福已經三十二歲,至今未婚;本年二十八歲的許超也未結婚,在他看來,長兄冇有立室,身為弟弟的本身也不成以結婚,不然是對宗子的大不敬。

若犯大妄言,入天國如箭射,不成不慎。季世魔外,為求名聞利養,多有大言不慚者,吾人當深自警悟,不成隨聲擁戴,插手順從膜拜之列,結果堪憂。

宗子另有權力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件。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另一方麵,宗子有任務幫忙族人摒擋婚喪等事件。

中國村落管理向來就冇有分開過宗族。宗是同一姓氏統統族人的總和,族最後是指普通不超越五服的直係血緣乾係的人的總和,後延長為隻如果同一先人的直係血緣乾係的人的總和也稱為族。宗與族的連絡構成人類文明中唯中國特有的,又是合適人道,有本性有凝集力的一種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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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對各自範圍內的族人還具有率領、措置和庇護之權。周朝宗族有本身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度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範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海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也常常起著舉足輕重的感化。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操縱某些宗族武裝打掃另一些宗族權勢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措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統統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殛斃。這類對族人的殛斃,在周朝宗法製下被視為公道的行動。《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極刑懲罰的記錄。宗子對族人的人身措置還包含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劃一“放於齊”。國度承認並尊敬宗子對族人的措置權,對宗族成員實施懲罰時,常常先向宗子谘詢。鄭國放逐遊楚,在朝子產就先“谘於大叔”。國度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含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官司中包庇族人。《左傳》記錄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歌女”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