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八、羅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條[第1頁/共4頁]
吳平說:“是。”
3,(1998)深羅法民初字第A438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福田區群眾法院:
現辯論以下:
1,(1998)深羅法民初字第A438號《應訴告訴書》一份。
(3),在《包管法》中,要求對所包管的主條約和標的物、範圍、刻日等要有明白的界定。在本案中,公司訛詐和小我訛詐相連絡,擾亂國度法律次序的環境是很罕見的。我們無妨從多個角度看一看:
附件:
究竟上,在九八年度,我在深圳市福投房地產開辟有限公司任保安部經理,宋吉先生前來公司洽貿易務,其間,福投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賴祥誌問我:“此人是誰?”我說:“是宋先生”。這一問一答在公司同事之間很普通。至於隨後本案被告和被告1、二究竟做了甚麼買賣,我均不知情。這點,在羅湖法院開庭時也由證人宋吉等證明並由羅湖法院記實在案。
1,要求貴院判令本人包管不建立,並責令被告將“借單”當庭退還給我,以免生後患。
5,證人李奇家《證明質料》(影印件)一份。
1、原奉告稱:“1997年12月17日經被告三先容,被告與被告二熟諳,在被告三的拉攏下,被告與被告一簽訂工礦產品購銷條約”,如此。這美滿是假造出來的謊話,到明天為止,我既不曉得深圳市海麒實業有限公司是乾甚麼的,也不曉得其法定代表人賴臻漢此人,究竟是男的,或是女的?抑或是白叟呢,還是小孩子?是中國人呢,還是本國人?統統這些我一概不知,談何“先容”呢?說“拉攏”更是無稽之談。在我查到的被告的工商登記質料(見附件二)中的該公司四個辦理職員中,冇有一個與我有過打仗,也不熟諳。
吳平說:“還是要請阿哥指導。”
2、被告的《工商登記質料》一份
夏天說:“我用三天時候,幫你寫好、列印好,你送到福田法院去就行了。這個官司不消辦理,便能夠勝訴的。”
辯論人:吳平
(1),1998年年4月26日,在我出差鞍山市期間,偶遇賴祥誌,他以同事情、戰友情,向我哭訴他老婆因給他20萬元墊款而鬨仳離,這將導致其家破人亡。要我幫他寫張“借單”對付他老婆。我是在如許被他棍騙了我的憐憫心的環境下,寫了這張所謂冇有借他錢的“借單”(見附件一之4、之5)。
4,本人《辯論狀》一份。
待吳平坐下後,夏天看著他問道:“見凡騙子,他們身上的共同上風是甚麼?”
他拿起筆寫道:
夏天看到吳平,也覺俄然,說道:“你如何過來了,事前也不打個電話?”說完,讓吳平坐下,並送給他一瓶礦泉水。
吳平走後,夏天當真看著賴祥誌的告狀書,一邊看,一邊在腦筋裡構成回嘴定見,看完後,思路也就構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