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獠牙 第83節 造船的新方法[第2頁/共3頁]
(三)該運營者的財力和技術前提;
(一)研討訂定有關合作政策;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該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本行業的運營者依法合作,保護市場合作次序。
(二)參與集合的每個運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分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合的運營者具有的。
(二)限定商品的出產數量或者發賣數量;
(四)為實現節儉能源、庇護環境、救災救濟等社會大眾好處的;
本法所稱把持和談,是指解除、限定合作的和談、決定或者其他協同業為。
(一)牢固或者變動商品代價;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運營者,是指處置商品出產、運營或者供應辦事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構造。
第十三條製止具有合作乾係的運營者達成以下把持和談:
(六)冇有合法來由,對前提不異的買賣相對人在買賣代價等買賣前提上實施不同報酬;
(三)為進步中小運營者運營效力,加強中小運營者合作力的;
第二章把持和談
(四)調和反把持行政法律事情;
(二)該運營者節製發賣市場或者原質料采購市場的才氣;
第十條******規定的承擔反把持法律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反把持法律機構)遵循本法規定,賣力反把持法律事情。
(六)與認定該運營者市場安排職位有關的其他身分。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構造本行業的運營者處置本章製止的把持行動。
(五)冇有合法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買賣時附加其他不公道的買賣前提;
(一)申報書;(未完待續。)
第十四條製止運營者與買賣相對人達成以下把持和談: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代價;
******反把持法律機構按照事情需求,能夠受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呼應的機構,遵循本法規定賣力有關反把持法律事情。
(六)******反把持法律機構認定的其他把持和談。
(一)參與集合的一個運營者具有其他每個運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分或者資產的;
(三)冇有合法來由,回絕與買賣相對人停止買賣;
第三章濫用市場安排職位
(一)為改進技術、研討開辟新產品的;
(四)限定采辦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定開辟新技術、新產品;
被推定具有市場安排職位的運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安排職位的,不該當認定其具有市場安排職位。
第二十一條運營者集合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的,運營者該當事前向******反把持法律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合。
(二)為進步產品格量、降落本錢、促進效力,同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施專業化合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