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10)[第3頁/共10頁]
厥後寄父的賦性暴露來了,他是個磕藥的,常常來向連學文要三,五百塊錢,剛開端還都是小錢,生長到厥後是常常來“欺詐” 連學文,一會說去喝酒,拿點錢來,一會又說朋友明天過生日,拿錢出來宴客等等...並且做地痞的要講麵子,義氣,他說的連學文如果不聽,或者叫連學文做事情,略不甘心,他就會變臉,說要叫人打連學文,事情過後,常常又往回扳,解釋說本身那天喝醉了,不要在乎,當連學文跟本身的兒子一樣的,連學文有陣子不想跟他來往了,他還是叫人來找連學文,在這個小小的城裡.連學文是想逃都逃不了,被他壓迫得好慘,對這類人還真是冇體例,報警抓了他,關個十幾天又出來了,到時候有你費事受得了,跟他玩硬的,他還最好有人跟他過不去,打過你了,再叫你賠個幾千上萬塊錢了事,厥後,連學文總算是看明白了,從開端打仗本身,這寄父就冇安美意啊,可本身對於他卻冇甚麼好體例,這類人甚麼都冇有,就是賤命一條,帶著一群小地痞,冇人敢惹他,他另有小弟在文娛場合賣藥,差人曉得都何如不了他。
這類環境早已屢見不鮮了,就在前一陣子,媒體還報導了關於鄖縣當局辦副主任李光升兼縣行政辦事中間常務副主任殺死戀人的案例。
李成華虛晃一槍把李大龍以及部下的一幫小嘍囉陣腳全都打亂後,終究給了早已埋伏在麪包車旁的差人締造了脫手的機遇,此次抓捕行動中,擊斃了三個涉嫌綁架,並拘繫了三個想要抵擋的綁匪,人質毫髮無傷的被挽救出來。
李大龍聞聲了外頭的喊話聲,曉得完了,狗日的,本身做的事情被差人盯上了,現在是想跑跑也很困難了,內心揣摩著,綁架的案子如果被判刑的話,遵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懲罰金或者充公財產;導致被綁架人滅亡或者殛斃被綁架人的,正法刑,並處充公財產。
一天上午,李光升要到十堰城區辦事,李某找到他。在車裡,二人再次產生爭論。李光升開車要走,李某抓住方向盤不讓走。在拉扯中,李光升惱羞成怒,猖獗地掐住李某的脖子,直到對方冇有聲氣。當晚,李光升找來電線將李某的手腳捆綁住,裝進蛇皮袋子,再裝填大石頭,趁著夜色保護,駕車來到間隔城關近30千米的堵河大橋上,將屍身拋入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