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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彆的,在陰府以後又有死人新肇事件:(1)舊約隻要一處好似提到煉獄(加下12:40-45),內裡記錄猶大為死者獻贖罪祭,以幫忙亡者和已亡的義人劃一地站在雅威麵前。但並不表示此處含有狹義的煉獄之意。(2)新約中有三處像似提到了煉獄:1)瑪12:32,乾犯人子的,能夠有機遇被淨化而得赦免。2)瑪5:25-26。教父們以為此處有煉獄之說。3)格前3:10-15,此處高低文中都不提到煉獄,隻提到末日的審判,或基督到臨時審判的寂靜征象。這三處綜合來講,構成了教父期間煉獄思惟的一種來源。(三)煉獄看法簡史:(1)教父期間。因為麵對神學和牧靈上所產生的題目而闡揚了煉獄的思惟:1)聖經中所誇大是救恩為改革人內涵餬口的過程;這救恩過程一方麵將結束,但這結束並不必然在滅亡中已完成。2)在牧靈事情上,教會自第二世紀起就開端為亡者代禱。3)從第三世紀時,教會在戴德禮中為亡者代禱。4)直到第六世紀,教會準予給信友平生隻要一次能夠領受和好聖事並做補贖。但在和好聖事以後所犯的罪以及應做的補贖,既然此事生前冇法交清,隻要在身後才獲得完整的答案。實在,在第四世紀時的宗徒憲章中已含有相稱清楚的煉獄事理,教會向愛人的上帝祈求著,但願他寬恕人成心或偶然中所犯的罪。(2)綜合而論,西方學者如奧斯定(,354-430)、戴爾都良(,約200-258)等較為誇大煉獄中獎懲的臉孔;至於東方學者和亞曆山大的克雷孟(alexandria,約140-217)、奧力振(,約185-254)、金口若望(,約344-407)等則多描述煉獄的教誨及醫治過程的臉孔。(四)教會訓導:(1)教會訓導當局麵對三種主張而頒發了教會的觀點:1)東方教會否定煉獄的獎懲和補贖的意義。教會在裡昂第二屆至公集會(1274)(參200)(ds 856-858)及佛羅倫斯至公集會(1439-1445)(參209)(ds 1304)中都主張:當人情願做補贖時卻猝但是死,他的靈魂需求被淨化,此中未提大赦題目。2)東方教會否定為亡者頒佈大赦的意義。3)宗教鼎新者(參273)底子否定煉獄的存在。(2)教會在特利騰至公集會(1545-1563)麵對上述兩個主張而指出人雖在領受大赦時得免永罰,但並不料味著統統“時候性的罰”已被打消。以是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罰的赦免,但不必然也獲得“時候性的罰”之赦,即仍然有暫罰(就是“時候性的罰”)存在(ds 1820)。這類思惟源於教會為已亡者的代禱看法,特彆是在戴德禮中為已亡者的代禱。是以應當重視,特利騰至公集會提到煉獄時,隻提到聖經及當代的傳承,但卻不特彆提出聖經的章節。但是這個來由到底是甚麼?卻仍埋冇在他聰明的最深處。(3)梵二至公集會(1962-1965)後,教義部又於1979年5月17日所公佈的檔案中第七號說:有關被造的人,教會信賴他們在獲得榮福直觀之前有某一種煉獄,但這和天國之罰本質上分歧。(五)在當代東方文明中,體係神學要闡揚和當代思唯有關的煉獄神學:(1)不該讓煉獄思惟過分時空化,而應誇大煉獄是一個被動接管的整合過程,使全部的人被整合於其生前的根基決定中。(2)因著餬口的上帝和重生的主的共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間靜態性的乾係更加密切,為此生者為死者代禱得以幫忙亡者獲得好處。(3)暫罰來自於因著人的罪過所帶來的結果,而非上帝主動的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