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章 史書的一角 其四[第2頁/共2頁]
提案人必須出示與所提及的題目相乾有效證據,做以申明,並交由在場合有人傳看。
提案會中表決通過的議案具有當即履行的性子。相乾檔案與證據終究交由皇室賣力人手中保管,由現場相乾職員製定議案內容並停止謄寫,在會後寫入總教條或總法案當中,並且將當即見效。
議案通過
提及題目
中心及各處所議會廳、教會以及審判庭中的在職職員同一稱為神職者,又稱為神職職員。在中心教會的提出的教條指導下利用權力,對冠主的子民賣力,以神之使者的身份死守冠主承諾的誇姣天下的願景,是每一個神職職員必須承擔的任務。
神職職員
提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