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四三章 舉報信鑒定分析[第1頁/共4頁]
楊柳青聽了打拐辦賣力人的闡發,當即提出:“固然闡發得合情公道,但是,我確確實在冇寫過收據,不熟諳告發人,不存在分贓不公,更不存在耍賴不肯實施合約一事,”
不管楊柳青如何否定,打拐辦賣力人也不會信賴,因為,口說無憑,即提出:“請拿出讓差人佩服的證據,以證明不是你寫的。”
“考證指紋……”打拐辦賣力人聞聽所言,倒是公道的要求,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不遺漏一個犯法分子,當即叮嚀:“審判臨時停止歇息,取下懷疑人的指紋,送往技術鑒定處果斷。”
打拐辦賣力人聞聽所言,感到有理,當即伸出拇指嘉獎說:“而後尋覓送匿名信的人,莫非是一起特大拐賣婦女兒童案。”
有同道闡發說:“莫非二人因為發賣婦女買賣瞭解,一個是買方,一個是賣方,買賣不公,或者分贓不公,為此產生衝突,賣方感到虧損,又不能把楊柳青何如,為解氣抨擊,故而采納借刀殺人,讓當局代替懲辦楊柳青。俄然得知,國務院下達峻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法活動,乾脆寫封匿名信,塞到告發箱裡,以達到報仇雪恥之目標。”
打拐辦賣力人提出疑問:“但是……地點倒是竹根縣城郊鄉農家大院村,署名也是楊柳青啊。”
打拐辦賣力人聞聽所言,感到推斷闡發有必然的事理,即說:“也不能解除送匿名信的人捏造讒諂的可疑,但是,必須有證據。”
打拐辦賣力人聞聽所言,持續詰問:“既然同意實施合約,就應當遵循合約履行,為何打了收據,賴著不肯實施合約。”
楊柳青越聽越胡塗,甚麼署名,甚麼按指印,當即否定,“我從沒簽過名,除了辦理結婚證按過指印,其他處所從冇按過指印。 大丈夫敢作敢為,如果是我簽的名字,我按的指印,毫不會耍賴。”
“當然無關,”有同道必定的說:“我們要尊敬究竟,既然指紋不是懷疑人楊柳青的,那麼告發信裡的收據,也應當不是他寫的。”
他再次看看告發信,俄然靈機一動,現告發信下邊的指紋,隨提出:“告發信固然難辨真假,可知,信上另有指印,阿誰指印一樣不是我楊柳青按的,你們能夠驗指紋。”
打拐辦賣力人見楊柳青寧死不肯招認,不得不讓他,到近處看看收據:“過來,看看這張收據下邊的署名,是不是楊柳青三個字。”
“至於證據嗎……”一名同道想了想說:“要證據也不難,能夠把匿名信上的筆跡,與收據上的筆跡也做個技術鑒定,如果筆跡不異,那麼,送匿名信的人,就是用心假造讒諂楊柳青,他們之間必然有不成告人的活動。”
“那是!”另一名同道先容起來,“我們縣的酥梨特性是;個大,味濃,味香,苦澀適口,各種維生素、礦物質含量居多。果形整齊均勻,果實脆,味濃適口,光彩光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