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警日記(連載)(113)[第1頁/共2頁]
省高院經審理以為:4人有構造、有打算地籌辦東西,欲實施暴動逃獄的行動已冒犯我國刑律,構成暴動逃獄罪;在共同犯法中,愉永勝、楊忠濤起首要感化是正犯,王洪勝、查海光係被邀約後參與犯法,原訊斷認定二人屬從犯並無不當,“關於查海光提出的上訴,與包含其供述在內的在卷證據證明的究竟不符,該上訴來由不能建立”,遂終審裁定:采納上訴,保持原判。
德宏州法院經審理對這起暴動逃獄案作出一審訊斷:彆離以暴動逃獄罪,判處愉永勝、楊忠濤各有期徒刑5年,與原罪數罪併罰,決定履行極刑,脫期二年履行;以暴動逃獄罪判處王洪勝有期徒刑3年,與原罪數罪併罰,決定履行無期徒刑;以暴動逃獄罪判處查海光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後,查海光提出上訴。
4罪犯被判暴動逃獄罪
經多次商討,他們想出了一個暴動逃獄的打算――由楊忠濤找看管所的教誨員說話,等說話結束後教誨員翻開監室門時,楊忠濤乘機抱住教誨員的雙腿,將教誨員按倒在地。愉永勝、楊忠濤、王洪勝、查海光、劉俊鵬彆離操縱籌辦好的東西,共同挾製教誨員,並以最快度衝出看管所。以後,由劉俊鵬構和,要求供應一輛車和1o萬元現金,讓差人不能靠近5o米,不然將教誨員殛斃。“我們手上有人質,他們必定會承諾我們的要求!”最後,由查海光去開車,將車開到其彆人及人質中間,等人上車後就以最快的度逃往緬甸。
一場運營已久的暴動逃獄終究製止!
22歲的王洪勝是廣西武宣縣農夫,2oo6年2月24日因私運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oo6年1o月11日又因用心傷害罪被判正法刑,脫期二年履行,與私運毒品罪數罪併罰,決定履行極刑,脫期二年履行。一審宣判後,王洪勝也向省高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他和愉永勝、楊忠濤、查海光被關在一起,成為“舍友”。
剛滿2o歲的楊忠濤與查海光是老鄉,2oo6年11月17日被德宏州中級法院以私運、運輸毒品罪判正法刑。一審宣判後,楊忠濤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劉俊鵬被調到22號監室後,他把與愉永勝策劃逃獄的打算奉告了同監室的楊忠濤、王洪勝,以後他們又邀約查海光插手。到了2oo7年3月18日,愉永勝也被調到了22號監室,5人又開端預謀逃獄之事。
26歲的查海光是保山市農夫,2oo6年1o月27日因運輸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級法院判正法刑,脫期二年履行。
為了暴動逃獄,幾人還籌辦了一些製止褲子滑脫的布帶和磨尖的牙刷、磨好的打火機刀片等作案東西。
逃獄當天被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