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藥品監督[第2頁/共2頁]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有證據證明能夠風險人體安康的藥品及其有關質料能夠采納查封、扣押的行政強迫辦法,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措置決定;藥品需求查驗的,必須自查驗陳述書收回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措置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