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犯罪及其預防(1)[第1頁/共6頁]
不管是遺傳還是環境,都不存在冇法對抗的力量。從一個家庭、一種環境中生長起來的孩子中,或許會有脾氣本性都非常優良的孩子,乃至會有一些稱為罪犯到了而立之年竟然洗心革麵、重新開端的孩子。偶然,出世明淨的家庭也會呈現罪犯,偶然,罪犯世家中也會培養出優良專家,這都冇法解釋。倘若犯法但是遺傳的成果,或者產生於某種特定的情境,就不會產生諸如此類的事情了。但是,在我們看來,這確切不難瞭解。或許是因為環境變好後,對他們的要求減少了,他們的一些弊端的餬口體例也就冇有了儲存的泥土。或許,他們已經達到了本身的既定目標;他們能夠大哥力弱,腿腳不便,冇法再做出特彆的事情;再或者,因為骨骼已經生硬,冇法再飛簷走壁地去做梁上君子如許的事情。
如果一小我做任何事都不但願與人合作,那這個題目就不成忽視。在餬口中,我們隨時隨地需求與人合作,我們的言談舉止或聆聽體例都能夠表現出我們的合作才氣。如果我的察看冇有錯,那麼,在察看、議論、聆聽方麵,罪犯都與淺顯人分歧。他們的說話異於正凡人,而如許的不同會對他們的智力生長產生倒黴影響。我們但願其彆人能夠在我們發言的時候瞭解我們的意義,瞭解也是一種社會身分。我們賜與說話一種共同的解釋,統統人對於它的瞭解理應是一樣的。但是,罪犯卻並非如此,他們的邏輯和設法與我們分歧。這一點在他們對本身的行動做出解釋時表示得非常較著。他們的智力冇有題目,並非天生癡頑。倘使我們以為他們的小我優勝感目標是精確的,那他們的結論也就不能算是弊端。或許某個罪犯會說道:“因為那小我的褲子很棒,我卻冇法具有,以是我想殺了他!”假定冇有任何人要求他的體例要合法,大師也承認他的慾望很成心義,那麼,就不能說他的結論是弊端的,天然,這有違常理。近期,匈牙利呈現了一起刑事案件。幾個婦人涉嫌毒害彆人,當此中一小我被抓進差人局時,她說:“因為我兒子已經快死了,以是我要毒死他。”假定她不肯意再合作了,除了毒死他,她確切也做不出其他的事情。她的認識是復甦的,但是統覺表倒是特彆的,是以,她對事物的觀點會與凡人分歧。由此,我們便不難瞭解為甚麼一些罪犯看到他們喜好的東西,並想要毫不吃力地獲得它時,總會理直氣壯地以為:他們本來就該當將這個東西從這個無趣而又不友愛的天下中據為己有。他們對天下的觀點是不精確的,他們會弊端地估計本身與彆人的首要性。
一小我對本身代價的瞭解就在於占有的多少,而他如果想成為最好的,就不得不成為占有最多的。這類惡性循環產生悲觀、妒忌、貪婪;終究致令民氣裡的衰弱和自大。他對於本身的估價基於他有甚麼,而不是他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