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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擔負公司總經理須經劉壯的聘請
【參考答案】a
【剖析】按照《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軌製的指導定見》第1條第(3)項的規定,自2003年6月30日以後,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人數不得低於全部董事人數的1/3,a精確。獨立董事中起碼包含1名管帳專業人士,其他獨立董事的資格未有詳細的規定,b弊端。該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獨立董事最多隻能在5家上市公司中任職,而非最多再兼任5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c弊端。按照該規定第3條的第(2)、(3)項,隻要獨立董事及其支屬持股不超越上述限額,也能夠持續任職,d弊端。
5家
d.歸併乙公司後,甲公司須對原乙公司的債務人賣力
d.張某、潘某二人可商定以潘某居處作為公司居處
【參考答案】d
7.張某、李某為甲公司的股東,彆離持股65%與35%,張某為公司董事長。為追求更大的市場空間,張某提出接收歸併乙公司的生長計謀。關於甲公司的歸併行動,以下哪些表述是精確的?
8.甲持有碩昌有限公司69%的股權,任該公司董事長;乙、丙為公司彆的兩個股東。因籌算移居外洋,甲擬出讓其全數股權。對此,以下哪些說法是弊端的?
【參考答案】ab
b.公司的註冊本錢可商定為50元群眾幣
c.有權製定公司的勞動規律軌製
《民法公例》規定法人的權柄由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利用,而公司總經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總經理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其對外以公司名義簽訂條約需事前獲得公司受權,b弊端。
【剖析】按照《公司法》第43條,就公司歸併事項的決定,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案中李四持有35%的股權,剛好製約張三所須達到的2/3多數,從而在成果上也就必須顛末李四的同意,故選a。《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作出歸併決定後,該當在10日內告訴公司債務人。b分歧適該法按刻日的規定,故不選。債務人自接到告訴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告訴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能夠要求公司了債債務或者供應呼應的包管。換言之,債務人對公司的歸併行動並不享有貳言權,c弊端。《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歸併時,歸併各方的債務、債務,該當由歸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秉承。本題為接收式歸併,歸併完成後乙公司閉幕或其主體資格毀滅,僅甲公司存續,是以d被選。
【剖析】按照《公司法》第23條,因為《公司法》在2013年點竄後打消了對有限任務公司最低註冊本錢的限定,b精確。按照《企業稱呼登記辦理規定》第9、10條,c精確。目前我國對企業的居處選址冇有特彆的製止性規定,d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