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七十二章 任命巡撫[第2頁/共3頁]
詳細地說,一個縣的“朝廷命官”隻要五位:知縣,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典史,未如流;教諭,未如流。
即位今後,朱由檢曾經在“日講”中向那些學問賅博的大臣非常詳細地體味過本朝處所行政軌製。明朝的處所行政區分彆為三級,彆離是省、府(州)、縣。此中“省”是因循元朝的“行省”軌製而來,正式的名字是“承宣佈政使司”,但風俗上還是稱為“省”。天下包含二京十三使司,河南便是此中的一省。
但是當承常日久,處所當局機構不免滋長*,效力低下,人浮於事,乃至產活潑蕩,影響全部帝國的安然。在此種環境下,朝廷不得不從中心派一名官員疇昔,措置一些“三司”相互扯皮久拖不決,或是以他們的才氣底子處理不了的事,這個官員的官職就叫“巡撫”。
遵循洪武年間定下的“祖製”,省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叫“佈政使”,俗稱“藩台”,具有承宣政令、辦理屬官、掌控財賦的權力,本來是正二品大員。與之並列的另有掌管一省刑訟的最高長官“按察使”,俗稱“臬台”,也曾是正二品文官。再加上省級衛所機構“都司”的最高軍事長官“都批示使”,合稱“三司”,分掌一省的行政、司法、軍事大權,製止了權力過分集合,最起碼在創建軌製之時,起到過主動感化。
但是不管是巡撫、佈政使、按察使還是都批示使,都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爺。真正與淺顯老百姓打交道的,還是府縣官員,特彆是縣官。這一點朱由檢在涇陽縣就曉得了,明朝縣級官府的特性是有官有吏,官少吏多;名義上官大於吏,實際上吏“綁架”官。
但是因為吏直接與百姓打仗,朝廷的各種政令法度,都得經他們的手來實施,並且都是由本地人擔負,常常還父子相傳;而知縣則是幾年一換,常常對全縣的環境還冇摸透,就已經調走了。以是跟著時候的推移,吏把握了一個縣的真正權力,而知縣則隻是被供起來的“大老爺”罷了。到最後除了知縣以外,縣丞、主簿等初級官員也逐步“吏”化,他們常常與處所富戶勾搭在一起魚肉百姓,乾著各種欺上瞞下、傷天害理、臭不成聞的事,朝廷還被矇在鼓裏。
初時巡撫隻是臨時調派,題目處理今後仍回朝廷,官品也不必然比佈政使、按察使。厥後處所題目越來越多,特彆是軍事、防務上越來越吃緊,巡撫就逐步從臨時變成定規,終究成為一省的軍政司法最高長官。呼應地,巡撫的官品普通為正二品,而佈政使和按察使的官品下調為正三品,成為巡撫的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