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九章 改革鹽法[第1頁/共3頁]
大利地點,人必趨之,是以綱法初行時,販子搶先認引,一時見效很大。但是,天啟、紫年間,加征遼餉、練餉,浮課日,引價日貴,又增引超,儘情搜刮。
或答應以藉著這個機遇,整改大明鹽務了!
“伯雅對於現在的鹽法如何看?”
張四維還假惺惺第請辭,以後不了了之。
山西販子耐久向蒙古和女真私運鹽鐵,這此中又會有多少來自張家的長蘆鹽!
弘治時,戶部尚書葉淇,改舊製爲販子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度的財務支出驟增。是以邊地鹽商多數舉家內遷,商屯敏捷粉碎,邊軍糧食儲備也是以大減。以後,楊一清又請調集販子開中,實施商屯。
張家的其彆人已經守不住這麼大的財產了!
這被稱為嘉隆萬大鼎新,而張家恰是在此期間藉由鼎新進入長蘆鹽場。
但是至成化末年,官僚門宦仗勢以便宜儘買淮、浙鹽賣,謀取大利,導至商引滯壅,官鹽不可。弘治十五年,奸投外成張鶴齡,乞以長蘆舊引17萬免追鹽課,每引銀五分,彆用價買各場餘鹽如其數,聽,帝許之。後奸民援例乞兩淮舊引至160萬。彆的,外慶雲侯周壽、壽寧候張鶴齡各令家人及販子等奏買長蘆兩準殘鹽至180萬引。
鹽課改折,既合適鹽場灶戶群體的本身好處,也適應了長蘆鹽政鼎新的團體趨勢。
“便如此如此........”
南邊鹽商盤根錯節,這些揚州鹽商以及徽州鹽商朝表的是南邊權貴以及世家的好處,內裡觸及的人物太多了,便是陸延也不敢輕動。
至明末,哉爭頻繁,國庫空虛,分外征收沉重,對於鹽課更是巧立項目,大肆製,導致鹽價高貴,每引鹽的引價由天啟五年的3兩8錢一躍為5兩6錢,有高達6二者。鹽政素亂,弊害叢生,一而不成清算。
而張四維、王崇古為官僚,又庇護家屬,謀取鹽引之利!
孫傳庭道:“鹽法之壞,其弊有六。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糴之難也。勢豪大師,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了局挨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訂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贏之難也。私鹽四出,官鹽不可,市易之難也。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餘鹽以佐之。”
實施此法後,官不再收鹽,而令鹽戶將應納的鹽課,按引繳銀,叫作“倉鹽折價”當局空賣引票,並無鹽給販子,隻付給販子“倉鹽折價”,販子自行赴鹽場購運食鹽,當局將食鹽的收買、運銷權全數授予專商,構成一種鹽商專利製。
“這你就不消擔憂了。”陸延道。
固然韓爌是張四維的半子又如何,畢竟不是他本身家的財產。
而北方比擬起來就簡樸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