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帝國崛起在異界 - 第五章 日耳曼民族

第五章 日耳曼民族[第1頁/共3頁]

自在傳達思惟和定見是人類最貴重的權力之一;是以,各個百姓都有談吐、著作和出版的自在,但在法律所規定的環境下,應對濫用此項自在承擔任務。

為了武裝力量的保持和行政辦理的支出,大眾賦稅就成為必不成少的;賦稅應在全部百姓之間按其才氣作劃一的分攤。

私家財產崇高不成侵犯,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大眾需求所明顯必須時,且在公允而預先補償的前提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遭到剝奪。

第八條

全部國度將以獨立宣言為憲法,憲法即為日耳曼民族的最高法律,不管任何人都置於憲法之下!法律麵前大家劃一,私有財產崇高不成侵犯。

法律隻應規定確切需求和明顯不成少的科罰,並且除非按照在犯法前已經製定和公佈的且係依法實施的法律以外,不得懲罰任何人。

人權的保障需求有武裝的力量;是以,這類力量是為了全部的好處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小我好處而設立的。

第十一條

第五條

第十五條

任何政治連絡的目標都在於庇護人的天然的和不成擺盪的權力。這些權力就是自在、財產、安然和抵擋壓迫。

凡小我權力無實在保障和分權未建立的社會,就冇有憲法。

當然,現在還需求底下這些人賣力,就給他們一些權力讓他們去冒死吧!

明天,我們日耳曼民族真正的站起來了,我們不但是顛覆了一個天子,我們是完整顛覆全部封建體製,今後今後,我們將建立起真正的為統統群眾辦事的國度,全部國度便是日耳曼民族,統統的群眾即為一體,每一小我都是為了民族而戰,而不再是為了某個天子的私慾而血染疆場,我信賴,隻要我們連合起來,巨大的日耳曼民族將戰無不堪!

第七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佈為犯法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便以為必須予以拘繫,但為截留其人身所不需求的各種殘暴行動都應遭到法律的峻厲製裁。

第十六條

第六條

阿馬思嘉。馮。威廉為了儘快儘能夠的擴大本身的權勢,將幾百年前,馬德裡帝國的前身族群,日耳曼這個觀點提了出來,不再搞歐羅巴大陸流行的封建主義。

第十條

法律是大眾認識的表示。天下百姓都有權切身或經過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製定。法律對於統統的人,不管是實施庇護或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麵前,統統的百姓都是劃一的,故他們都能劃一地按其才氣擔負統統官職、大眾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氣上的不同外不得有其他不同。

第四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環境下並遵循法律所唆使的手續,不得控告、拘繫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公佈、履行或令人履行專畢號令者應受懲罰;但按照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百姓該噹噹即從命;順從則構成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