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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琢:“《鹿特丹法則》的評價與瞻望”,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我國顛末鼎新開放,大力生長包含航運在內的各項奇蹟,獲得了長足的停頓,但還不是航運強國,在合用該法則方麵,需求必然的時候停止各方麵的籌辦,在首要國度插手該法則的環境下,我國必將也要插手。當然,我國插手《鹿特丹法則》對把我國扶植成為一個航運和貿易強國事非常成心義的。是以,研討《鹿特丹法則》浩繁內容當中之一的海運履約方,並把其構建為一個完整的軌製體係具有非常實際和火急的意義,它對我國今後在合用《鹿特丹法則》時能夠做到體味和把握該軌製的相乾內容,從而使我國有關處置海上運輸辦事的機構躲避風險和把握主動,更好地為我國的航運奇蹟辦事。同時,在我國的《海商法》麵對點竄之際,研討這個課題也會為我國新《海商法》的內容可否和國際條約相接軌供應科學的根據,從而包管我國新《海商法》在較長期間內的先進性和穩定性,起到促進我國航運和國際貿易奇蹟更快,更好生長的重高文用。
以上這些研討服從對筆者停止該書的研討和寫作是非常成心義的,有的拓展了研討視角,有的豐富了相乾知識,有的供應了闡述方向,有的便利了查閱參考,等等。筆者撰寫本書,受其開導,得其幫忙,這些研討服從無疑是無益於該篇博士論文的停頓。
凱特・蘭納:“《鹿特丹法則》的構建”,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Patrick J.S.Griggs以為製定一個能被遍及接管的條約,火急的需如果開端事情的前提前提,《鹿特丹法則》恰是在如許的需求下產生的See Patrick J.S.Griggs,Obstacles to Uniforw The Nicholas J.Healy Lecture Journal of erce April,2003:200.;朱曾傑的《初評〈鹿特丹法則〉》對新法則的創新之處停止了會商,得出比較低調的評價結論,擔憂新法則成為第四個並行的海運條約,並建議我國不急於接管,朱曾傑:“初評《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張永堅的《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更是直接指出中國插手新法則的機會未成熟,並且訂正《海商法》的機會因為新法則的出世又變得不肯定了,建議暫不修法等,張永堅:“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台特雷以為海上貨色運輸法的同一有兩條路:一條是快車道,另一條是快車道,快車道是對已經見效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停止訂正,快車道是製定新的運輸法條約,並以為國際社會應當挑選快速、簡練的快車道走,通過點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以便適應航運的新生長William Tetley,Q.C.,Reform of Carriage of Goods―The UNCITRAL Draft and Senate COGSA’99,Tulane w Journal Winter,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