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第1頁/共6頁]

在近三年頒發的學位論文裡,特彆是在碩士論文中,有張環撰寫的《海運履約方軌製在中國的構建》,首要切磋了海運履約方的任務以及中國引入該軌製的題目;有劉揚撰寫的《〈鹿特丹法則〉之海運履約方軌製研討》,首要切磋了海運履約方的任務規定;有徐曉紅撰寫的《〈鹿特丹法則〉中海運履約方任務題目研討》,也是首要切磋海運履約方的任務題目;有於躍撰寫的《〈鹿特丹法則〉中海運履約方軌製研討》,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權力和任務;有劉雨佳撰寫的《論海上貨色運輸中的履約方的法律職位及任務軌製》,首要切磋了履約方職位及任務;在著作方麵,獨一聞銀玲所著《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研討》,用一章篇幅對海運履約方的權力、任務以及任務停止了研討。

以上這些研討服從對筆者停止該書的研討和寫作是非常成心義的,有的拓展了研討視角,有的豐富了相乾知識,有的供應了闡述方向,有的便利了查閱參考,等等。筆者撰寫本書,受其開導,得其幫忙,這些研討服從無疑是無益於該篇博士論文的停頓。

《鹿特丹法則》在2009年9月23日對天下各國開放簽訂過程中,固然最後冇有達到新條約規定的20個國度簽訂並交存批準書之類的法律檔案,但停止目前,已經有24個國度簽訂了《鹿特丹法則》,目前《鹿特丹法則》有美國、法國、西班牙、瑞士、丹麥、挪威、荷蘭、希臘、波蘭、剛果、加蓬、加納、幾內亞、尼日利亞、塞內加爾、多哥、馬達加斯加、哈麥隆、亞美尼亞、尼日爾、馬裡、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森堡、瑞典24個國度具名。等候各國的立法構造批準、接管、批準或插手,這24個簽訂國度中西班牙、多哥已經批準插手。固然離《鹿特丹法則》第94條規定的“本條約於第二十份批準書、接管書、批準書或插手書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滿後的下一個月第一日見效”的見效前提另有相稱長的間隔。但是,根據之前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見效的實際環境來看,美國、歐盟、日本等航運和貿易強國決定著條約的見效過程。就《鹿特丹法則》的內容對美國而言,根基上實現了他們的誌願,歐盟、日本等批準、接管該法則的停滯也不是很大。是以,如果美國、歐盟、日本等都以主動的態度對待該法則,那麼,估計《鹿特丹法則》見效的時候要短於《海牙法則》和《漢堡法則》見效的時候。

《鹿特丹法則》製定過程中以及出世以來,包含我國在內的天下各國均對其停止了大量的研討,有附和的,也有反對的。在關於《鹿特丹法則》方麵的研討已有的文獻首要集合在大連海事大學的專家學者著書立說中,此中,代表作有司玉琢、韓立新主編的《〈鹿特丹法則〉研討》,該書是研討新法則的集大全者,對新法則的肇端研討到積年來的會商,再到各國之間的博弈以及各個條則的講授以及與我國《海商法》的比較、建議等都有詳細的闡述,此中,關於海運履約方規定的闡述更具有研還代價。彆的,另有大量的有關《鹿特丹法則》的文章頒發,此中,代表作在中國海商法年刊居多。司玉琢的《〈鹿特丹法則〉的評價與瞻望》初創性地總結了新法則的先進性特性,概括了新法則的不敷之處,必定了新法則,對我國插手新法則並點竄《海商法》提出了主動的、中肯的建議;李海的《〈鹿特丹法則〉:一個值得珍惜的同一法律的機遇》更是明白地指出新法則是較好地均衡了當今前提下的船貨兩邊好處,是一個值得珍惜的同一海運法律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