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運履約方的法律地位[第1頁/共21頁]

條約相對性原則和條約自在原則被稱為左券的兩大基石,在本錢主義經濟生長過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感化,但跟著經濟的生長,市場化提高,以條約為鏈接的市場經濟呈現了前所未有的龐大化,當代市場經濟的關聯性和滲入性已經成為經濟生長的根本。嚴格的條約相對性原則已經越來越閃現出它的不便和不公允之處,市場經濟的生長已經使條約當事人之間為彆人設定好處的環境更加遍及,比如,保險條約、運輸合劃一。條約當事人在左券中為彆人設定好處實際上是條約自在的一種表現,但在嚴格的條約相對性原則的打擊下已經喪失了自在的光輝。這類弊端跟著經濟的生長已經越來越不應時宜,法的公允代價理念更加深切民氣。

《海牙法則》和《海牙―維斯比法則》都或多或少地表現了將海上貨色運輸條約下承運人的任務向承運人以外參與海上貨色運輸的其他主體擴大的趨勢。《海牙法則》中承運人的廣泛定義,為更多的人在承運人的任務體係下享用權力承擔任務締造了能夠。《海牙―維斯比法則》引入的“喜馬拉雅條目”固然並未將獨立條約人包含在內,但仍然觸及了承運人以外的實際實施貨色運輸任務的承運人的代理人和受雇人的相乾軌製,並使其具有了法律的效力,使非運輸條約的當事人遭到運輸條約的製約和庇護。《漢堡法則》實際承運人軌製的設立,第一次付與海上貨色運輸中承運人以外實際實施貨色運輸任務的主體一個特定的觀點,並以此觀點為根本規定了此類主體的任務軌製,是海上貨色運輸立法的一個嚴峻衝破。固然實際承運人的觀點與本書所指海運履約方的觀點存在必然的辨彆,但是二者所涵蓋的範圍具有極大的重合性,因此研討《漢堡法則》的實際承運人軌製對海運履約方的研討具有很大的指導和鑒戒意義。

法律職位是指天然人、法人等在詳細的法律乾係中所具有的主體職位,反應主體在該法律乾係中所具有的權力任務的性子,胡正良:“船舶辦理公司的法律職位與任務”,載《天下海運》2004年第3期。海運履約方的法律職位就是其所涵蓋的詳細形狀在海上貨色運輸乾係中所享有權力和承擔任務的外在表示情勢,這類表示情勢能夠表現其本身的特性和屬性。

在我國,相稱於海運履約方的主體主如果實際承運人和港口運營人。我國《海商法》接收《漢堡法則》的規定,引進實際承運人,是指“接管承運人拜托,處置貨色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含接管轉拜托處置此項運輸的其彆人”。從這個觀點闡發以及在實際中構成的分歧判例,關於實際承運人的職位,有人以為是承運人的代理人,也有人以為是獨立條約人;上文第三章第二節題目二的第二點內容中詳細闡發了我國港口運營人的觀點以及相乾的港口停業,我國在港口和航運企業分離之前,港口是屬於承運人,現行體製將港口和航運企業分離後,現行法中冇有明白規定港口運營人的職位。從目前我國相乾判例來看,港口運營人職位的觀點也有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獨立條約人、不受《海商法》調劑等之說,比較多的觀點是以為港口運營人是實際承運人。我國關於實際承運人、港口運營人職位的混亂導致了航運實際中的猜疑,究其啟事就是因為在立法中冇有明白其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