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4頁/共13頁]

第二十一條統領權

3.遵循本條約有關貨色運輸的統統法律訴訟,不得在本條第1或第2款冇有規定的地點提起。本款的規定無毛病締約國采納臨時性或庇護性辦法的統領權。

1.固然有第十條第1款的規定,如海上運輸條約明白規定,該條約包含的某一特定部分的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某一指定人實施,該條約也能夠同時規定,承運人對這一部分運輸期間貨色在實際承運人掌管之下,因產鬨變亂而形成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不負任務。但是,如果不能遵循第二十一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在有統領權的法院對實際承運人提起法律訴訟,則任何限定或豁免這類補償任務的規定均屬無效。承運人應負舉證任務,證明任何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是由上述這類變亂形成的。

(a)當利用集裝箱、貨盤或近似運輸器具拚裝貨色時,如果簽發了提單,在提單中列明的,或在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任何其他單證中列明的,裝在這類運輸器具內的件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即視為件數或貨運單位數。除上述環境外,這類運輸器具內的貨色視為一個貨運單位。

第四部分運輸單證

6.“海上運輸條約”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據以承擔由海大將貨色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的任何條約;但是,一個既包含海上運輸,又包含某些其他體例運輸的條約,則僅其有關海上運輸的範圍,才視為本條約所指的海上運輸條約。

7.如果貨色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是由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對或忽視連同其他啟事所引發的,承運人僅在歸於他們的不對或忽視所引發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的範圍內負補償任務,但承運人須證明不屬於此種不對或忽視所形成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的數額。

第二條合用範圍

(c)承運人的稱呼和首要停業所;

第三十四條退出

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訂於漢堡,副本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字具有劃一效力。

3.任何人如在運輸期間,明知貨色的傷害特性而加以領受,則不得援引本條第2款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限額和記帳單位或貨幣單位的訂正

第二十九條儲存

(ii)經索賠人證明因為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采納能夠公道要求的毀滅火警和製止或減輕厥結果的統統辦法中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的貨色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

(d)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其他單證是在一個締約海內簽發的,或

第三十條見效

(d)托運人的稱呼;

1.按本條約規定在有關貨色運輸的司法法度中,被告能夠挑選在如許的法院提告狀訟,遵循該法院地點國法律該法院有權統領,並且以下地點之一名於該法院統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