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8章[第1頁/共4頁]
第588章
唐自太宗開端,就很正視處所吏治,據《貞觀政要》卷3記錄,他曾說本身“居深宮當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理亂所繫,尤須得人。”他親身過問刺史的選用,並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
諸道察看使等,普通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長史為本官,其部屬除了本來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另有一套人數很多的幕府。此中既有都知兵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鍛練使、都批示使等帶兵兵戈的武夫,又有副使、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教唆、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職幕僚,處所事權儘掌於這些人手中。如行軍司馬掌軍籍、符伍、號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為“儲帥”。判官,據《通典;職官十四》雲:“掌判倉、兵、騎、胄事”,各藩鎮常常儘委錢穀支計於判官。
唐玄宗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後複稱州,上州刺史從三品,其下佐官有彆駕1人,從四品下,長史1人,從五品上,司馬1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1人,從七品上,錄事2人,從九品下,彆的另有司功、司倉、司戶、司田、司兵、司法、司士等七曹參軍各1人,皆從七品下。又有市令、丞、文學、醫學博土等;中、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置。
州、縣官員都是“親民”之官,一方麵要賣力刑獄治安,征斂賦役;另一方麵要“鼓吹德化”、“勸課農桑”,“務知百姓之痛苦”。是以,《冊府元龜》卷636《銓選部;考課》說:“殊功異行及吉祥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就是吏部考覈州、縣官吏政績的標準。各州縣每年造一次計帳,向尚書省陳述戶口及來歲所征的課役。相乾文獻記錄,各州縣必須把每年征稅的數量“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以是,州縣官員的選任,得人與否,對封建政權的安定乾係甚大。
唐朝都城或陪都地點地有“府”的建製。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為河南府,幷州為太原府,長官稱“牧”,由親王掛名遙領,實際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東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厥後又連續設有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掛名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其職掌同於州諸官,隻是品秩略高罷了。若天子不在都城,則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
新帝國的致仕軌製,根基上冇有太大的竄改。
縣的長官不分大小統稱令。京縣令,正五品上;畿縣令,正六品上;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令,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等(京縣增設錄事2人)。相乾文獻記錄:縣令掌導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終,行鄉喝酒禮,籍帳、傳驛、堆棧、盜賊、堤道,雖有專官,皆告訴。可見縣令統管一縣統統軍政事件,親身措置刑獄。縣丞為之副,縣尉分判眾曹,催征租賦,主簿掌文書簿計。彆的,另有七曹佐官,是應州府七曹而設,因事件未幾,普通不常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