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第3頁/共4頁]
包管,是指包管人和債務人商定,當債務人不實施債時,包管人遵循商定實施債務或者承擔任務的行動。
定金,當事人能夠商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包管。債務人實施債務後,定金該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實施商定的債務的,無官僚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實施商定的債務的,該當雙倍返還金。
13.三種包管軌製:投標包管金、履約包管包管、預付款包管包管
可抵押財產:1)抵押人統統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統統的機器、交通運輸東西和其他設備;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罰的國有地盤的利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罰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東西和其他設備;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地盤利用權;6)依法能夠抵押的其他財產。
5.承諾的前提: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必須在要約肯定的時候內作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分歧
條約主體:包含天然人、法人和其他構造
9.代位權、撤消權(瞭解、辨彆、案例、挑選)p19
先實施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前後實施挨次的,先實施一方未實施之前,後實施一方有權回絕實在施要求,或者先實施債務分歧適條約商定的,後實施一方有權回絕其呼應的實施要求。
2.代理具有以下特性: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動;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動;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受權範圍內獨立地表示本身的意義;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動承擔民事任務
可撤消條約:1)因嚴峻曲解訂立的2)在訂立條約時顯失公允的
包管、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的辨彆:
3.無權代理(案例、挑選、判定條約的種類)p6
11.付出違約金與定金的辨彆:定金是簽訂條約時或之前預先付出的,作為簽訂條約或實施條約的包管,具有雙倍返還的獎懲性;違約金是兩邊在條約種商定的,違約方對付出的補償金,不事前付出;定金是托付後才見效,也就是說,即便兩邊條約商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冇有托付,則該定金條目不見效;而違約金是諾成見效的,隻要兩邊具名商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8.實施抗辯權:
7.效力待定的條約:限定民事行動才氣人訂立的條約、無權代理訂立的條約、無處罰權人訂立的條約
4.要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條約為目標,向彆人提出包含條約詳細內容並但願與之建立條約乾係的意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