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進展與阻礙(二)[第1頁/共3頁]
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囚,則呼與家眷告罪,問其服否。
大理寺,官署名。相稱於當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曆代因之,明清期間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當局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構造。
隋今後相沿。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朱紫之牢曰大理之義。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你肯定他們真的靠譜嗎?我很思疑。”
“哦?誰這麼不長眼啊,六扇門辦案,他們都敢禁止?是部下的人嗎?”
“詳細是誰還不清楚,但是,發下這個號令的,是大理寺。”
“······起碼這也是一條線索。固然他們確切不靠譜······”
本覺得是六扇門裡的一些基層被人滲入了,如許就已經很糟糕了,但起碼另有體例避過他們。如果隻是如許的話,那麼還在他們的料想當中。但如果是上麵的人的話,那麼就有些難辦了。現在他們最大的依仗,除了劉硯青這個天賦強者以外,就隻要許滄溟這個總捕的身份能拿的脫手了。
“不過這些都不是最首要的,最首要的是我們的調查遭到了停滯。”許滄溟目光一淩。
五年,依熙、豐故事,複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接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複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
“那麼······禁止的人究竟是誰?”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蒞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擺佈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決計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擺佈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大理寺普通設有: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省、門下省。係者五日一慮。
“不過我們已經交代過他們了,他們也會在暗中幫我們留意的。”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擺佈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挑選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熟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凡遇嚴峻案件,唐製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禦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分歧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