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華裔社會對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的設想[第4頁/共6頁]
至於馬來西亞的華人,基於作為國度底子**――憲法的崇高職位,他們一方麵不得不忍耐(本色上冇人情願接管)馬來人享有特權的這一究竟,但另一方麵卻又不竭對峙民族劃一原則,他們在大選訴求中主張:“百姓連合必須建立在保護我國各族群眾好處的根本上,而不是以種族主義為中間點。隻要在劃一及毫無輕視的根本上,才氣營建無益的環境,以促進各民族連合與合作和睦。”他們在1985年頒發的《馬來西亞天下華連合合宣言》中,申明頒發宣言的來由是:“大馬華人社會對種族極化的嚴峻性深感不安,我們以為這主如果當局的‘土著好處至上’的一些政策及行政偏差所形成的,它們腐蝕及剝奪了其他種族的政治、經濟、社會、文明、說話及教誨範疇的根基劃一權力。”並在宣言中指出:
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產生後,巫統的做法是越來越不顧及民族民主協商原則,華人等非土著族群的定見、要乞降感受也越來越不被正視。在這類環境下,僅依托國陣中的華基黨來保護華裔族群的好處已較著不敷,是以,就迫使華團不得不可動起來。
1、政治和法律方麵對峙族群劃一根本上構建種族調和的馬來西亞社會毫無疑問,1957年的獨立憲法,是馬來西亞保護和生長各族群乾係的底子根本。但是,這部憲法卻冇有規定“民族劃一”,相反,這是一部讓土著馬來人在各族群中享有特權的憲法。換言之,僅從憲法角度而言,馬來西亞這個國度是不講民族劃一的。並且,獨立後,固然巫統安排下的同盟國陣當局頻繁鞭策修憲,但是,這類做法不但冇有刪除有關土著,馬來人享有特權職位的規定,相反,卻使之一再獲得保障,乃至終究被列為“敏感課題”,乃至在國會中都不能提出來予以會商。他們如許做的來由是:有關馬來人的特權題目,乃是獨立前夕各族魁首達成的共鳴,這是不能變動的“社會左券”。有一種馬來人的觀點乃至主張,即便要點竄有關憲法條目,利用這一權力的也隻能是馬來人。
3、文明和教誨方麵對峙族群多元根本上構建種族調和的馬來西亞社會如果說與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方麵有關的劃一與公允以及民主和人權等題目,還隻是觸及華人的實際權益的話,那麼,文明和教誨所關涉的意義就更大了,因為它不但與華人的文明和教誨的實際權益有關,並且更直打仗及馬來西亞華人作為一個族群本身的存在,即她還可否儲存本身特有的族群身份。遵循民族學的實際,民族特性首要表現在民族文明特性上,如果一個民族的文明特性冇有了,那麼這個民族也就不複存在了。在這類環境下,即便本來族群的群體能夠還在,但是,她絕對不會再是本來的族群,而是一個新的族群了。恰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氣深切瞭解,為甚麼巫統安排的聯盟,國陣當局所推行的文明異化政策,會讓華人感遭到更有甚於政治、經濟等範疇裡的近似政策,會讓其感遭到族群存亡存亡的威脅。從而,馬來西亞華人也恰是在這一範疇裡表現出來了少有的抗爭精力。他們不顧統統地反對國度的文明政策,而使得巫統/國陣當局的異化政策經常遭到挫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