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都市娛樂 -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 第四節 社會契約:馬來亞影響華巫關係的族群政策基調之確立

第四節 社會契約:馬來亞影響華巫關係的族群政策基調之確立[第4頁/共5頁]

以上所謂的“社會左券”,是馬來人與華人和印度人等非馬來人族群間耐久鬥爭但終究讓步的成果,關於這一點,有研討者講,馬華公會和印度人國大黨帶領人之以是接管作為國度說話的馬來語為講授媒介語,是因為巫統承認了華人和印度人方言黌舍的存在;而在百姓權題目上,巫統之以是接管“出世地原則”,其互換前提乃是要讓馬來語在統統黌舍傳授,並且,不管是哪一種講授媒介語的黌舍,也都要利用共同的“馬來亞課程”綱領;在馬來人特權題目上,華人和馬來人也不過是以接管馬來報酬“地盤之子/女”(土著)觀點、馬來蘇丹的主權職位以及馬來語為國度說話,並同意大眾辦事部分任職的馬來人與非馬來人四比一的比例等,才換得了巫統的包管:持續履行自在經濟政策,以使非馬來人能夠參與經濟活動,而不必擔憂其財產被充公或蒙受輕視性稅收。

第五款:最高元首必須為吉隆坡及納閩結合邦直轄區之回教首長,國會得為此製定法律管束回教事件,及建立一個理事會,向最高元首供應有關回教事件之奉勸。(為1973年修憲時新增加條目)

4、伊斯蘭教為結合邦宗教在伊斯蘭教傳人東南亞之前,馬來人的信奉屬於原始或官方信奉範圍,驕傲剌加王國以後,馬來半島的馬來人慢慢皈依伊斯蘭教。按照馬來西亞結合邦憲法,所謂“馬來人”,其首要的前提就是信奉伊斯蘭教,其次是風俗講馬來語,並順從馬來人的民風風俗。(恰是為了在乎識形狀範疇裡建立馬來人的安排職位,以是,憲法亦規定伊斯蘭教為馬來西亞結合邦的宗教。(憲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