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都市娛樂 -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 第四節 社會契約:馬來亞影響華巫關係的族群政策基調之確立

第四節 社會契約:馬來亞影響華巫關係的族群政策基調之確立[第3頁/共5頁]

第二款:任何一州之地盤,在現行法律下尚未成為馬來儲存地,以及未經開辟或墾殖者,可依該法律宣佈成為馬來儲存地。

第三款:為確保能根據第(二)款給馬來人……儲存在大眾辦事職位、獎學金、助學金及其他教誨練習特權或特彆設施方麵之權力,最高元首可為該項目標而向根據第十篇所設之任何委員會、或賣力頒佈該項獎學金、助學金或賣力供應其他教誨或練習特權或特彆設施之任何構造收回需求之普通性通令,而各該委員會或構造必須順從該項通令。

第一款:最高元首必須有任務根據本條之規定,庇護馬來人……之特彆職位以及其他民族之合法權益。

4、伊斯蘭教為結合邦宗教在伊斯蘭教傳人東南亞之前,馬來人的信奉屬於原始或官方信奉範圍,驕傲剌加王國以後,馬來半島的馬來人慢慢皈依伊斯蘭教。按照馬來西亞結合邦憲法,所謂“馬來人”,其首要的前提就是信奉伊斯蘭教,其次是風俗講馬來語,並順從馬來人的民風風俗。(恰是為了在乎識形狀範疇裡建立馬來人的安排職位,以是,憲法亦規定伊斯蘭教為馬來西亞結合邦的宗教。(憲法第三條)

以上所謂的“社會左券”,是馬來人與華人和印度人等非馬來人族群間耐久鬥爭但終究讓步的成果,關於這一點,有研討者講,馬華公會和印度人國大黨帶領人之以是接管作為國度說話的馬來語為講授媒介語,是因為巫統承認了華人和印度人方言黌舍的存在;而在百姓權題目上,巫統之以是接管“出世地原則”,其互換前提乃是要讓馬來語在統統黌舍傳授,並且,不管是哪一種講授媒介語的黌舍,也都要利用共同的“馬來亞課程”綱領;在馬來人特權題目上,華人和馬來人也不過是以接管馬來報酬“地盤之子/女”(土著)觀點、馬來蘇丹的主權職位以及馬來語為國度說話,並同意大眾辦事部分任職的馬來人與非馬來人四比一的比例等,才換得了巫統的包管:持續履行自在經濟政策,以使非馬來人能夠參與經濟活動,而不必擔憂其財產被充公或蒙受輕視性稅收。

2、馬來人特權固然馬來西亞結合邦憲法也有關於“劃一權力”的規定,承諾“法律之前大家劃一,並享有法律之劃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眾構造職位或失業之委任,或在履行有關獲得、具有或出售財產之法律時,或在運營任何貿易、買賣、專業、職業或失業方麵,不得單以宗教、種族、血緣或出世地為來由而對百姓有所輕視。”如此,但是,憲法有關馬來人特權的“明文規定”,卻令人們見不到族群劃一,如這裡所指的劃一權力,就不能使“有關任何庇護馬來半島原住民之福利或進步(包含地盤之儲存),或儲存大眾辦事中之恰當職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規定”,以及“任何隻準馬來人插手馬來軍團之規定”等“見效”。關於馬來人特權,1948年結合邦憲法本來規定儲存刻日為15年,現早已超越,其打消卻似遙遙無期。憲法中有關的詳細規定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