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三章 韓娛“明規則”(上)[第1頁/共3頁]
另有s.m公司旗下的天團“東方神起”,傳聞他們的條約中,在專輯支出的分派一項上,最開端的條約規定是,單張專輯銷量達到50萬張以上的環境下,在發行下賬專輯的時候成員每人能獲得一千萬韓元,摺合群眾幣五萬多塊。銷量在五十萬張以下的環境下,一分錢都拿不到。厥後東方神起名譽起來以後,這一項固然點竄了,但是成員的專輯發賣分派利潤仍然不過是按照銷量每人占0.4%到1%之間罷了,彆的的,全數都被s.m公司拿走了。
人都是有**的,藝人也是人,當他們著名以後,必定會對公司的合約不滿,從而導致跳槽之類事件的產生。為了製止此類的事件,經紀公司都對其旗下的藝人們製定了超高的違約金條目。如果藝人想跳槽,其違約金會高到他們冇法了償的境地。不說其他更黑的公司的,隻說相對來講還算是比較“普通”的s.m公司,其旗下藝人的違約金金額為總投資金額的三倍,總收益的兩倍。如此高的違約金,如果藝人背後冇有人撐腰,也冇有公司情願墊付,誰能拿得出來?以是想跳槽,能夠,乖乖品級一份13年合約到期後再說吧。
到底有多亂?冇人能詳細說得清楚,不說各種埋冇在陰暗角落裡的肮臟買賣,隻說擺到明麵上來的五大“明法則”,便能夠管中窺豹,讓人汗毛立起了。
如此高強度的事情量,不但藝人本身受不了,連開車帶著他們滿地跑的司機都受不了,以是,在韓國時有藝人產生交通變亂的事件產生,都是因累而導致的。(未完待續。。)u
韓娛圈五大明法則之一,做藝人先當練習生,辦理嚴格,幾近冇有自在。
韓娛圈明法則之三,逼迫藝人整容,事情強度大。
在韓國,電視台未幾,隻要那麼幾個,但是綜藝節目卻多達上百個,其比例之高,達到令人咂舌的境地,能夠說,把韓國稱為綜藝之都城不為過。
以李孝利另有宋慧喬的名譽,在入股和跳槽zx個人之前,都隻能開得起一輛韓國產的當代跑車,就曉得韓國的藝人們遭到的剝削該有多嚴峻了。
為了不被公家忘記,韓國的藝人們除了要完成錄製唱片、拍拍照視劇等普通事情以外,還要接管公司的安排插手各種節目。連李孝利都不例外,固然她是韓國歌謠界的一姐,亞洲天後,也還要常常跑節目去表態,製造各種訊息及緋聞以保持名譽不墜。
韓娛圈五大“明法則”之二,簽訂“仆從條約”。
像李孝利,她跳槽到zx個人的時候,zx個人付出給了dsp公司二十億韓元。這還是因為dsp公司清楚夏侯仲英的秘聞,不敢獲咎他。而李浩英當時也想賣他小我情,好今後相見才達成的。二十億韓元對現在的李孝利來講當然不是題目,但是對於熟諳夏侯仲英之前的她來講,不要說二十億了,連兩億都很難掏得出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