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三章 韓娛“明規則”(上)[第2頁/共3頁]
為了不被公家忘記,韓國的藝人們除了要完成錄製唱片、拍拍照視劇等普通事情以外,還要接管公司的安排插手各種節目。連李孝利都不例外,固然她是韓國歌謠界的一姐,亞洲天後,也還要常常跑節目去表態,製造各種訊息及緋聞以保持名譽不墜。
彆的,在統統經紀公司的合約中,都明文規定有“欲與異往。應事前和公司商討。然後接管批示監督”這類較著侵犯小我**的條則。更過分的另有:交代家庭成員是否有人負債。是否曾有醜聞。談愛情之前需申報備案。統統私家題目不成坦白。小我出國也必須通過經紀公司的批準等條列。
到底有多亂?冇人能詳細說得清楚,不說各種埋冇在陰暗角落裡的肮臟買賣,隻說擺到明麵上來的五大“明法則”,便能夠管中窺豹,讓人汗毛立起了。
大部分的藝人,一天隻能睡三到四個小時,彆的時候,不是在節目中度過,就是在路上度過。有媒體曾刊出過一份s.m公司sj組合的事情日程表,他們的事情量幾近靠近24小時。
比如夏侯仲英,自從被抓回海內以後,除了他和俞月蓉訂婚的時候有動靜傳到韓國被媒體報導出來以外,就冇傳出過任何的訊息了。現在讓他站到首爾的大街上,估計能很快認出他來的,也不會有幾個了。
以李孝利另有宋慧喬的名譽,在入股和跳槽zx個人之前,都隻能開得起一輛韓國產的當代跑車,就曉得韓國的藝人們遭到的剝削該有多嚴峻了。
韓娛圈明法則之三,逼迫藝人整容,事情強度大。
在練習生階段,每小我都要定時接管鏡頭測試,就是在舞台上讓鏡頭拍攝前後襬布各個角度,然後由專業人士給出評價,測試成果就是判定藝人出道前是否要接管整容的根據,他們將視詳細環境接管部分整容,如許在鏡頭中的每一個側麵才氣完美無缺。
另有s.m公司旗下的天團“東方神起”,傳聞他們的條約中,在專輯支出的分派一項上,最開端的條約規定是,單張專輯銷量達到50萬張以上的環境下,在發行下賬專輯的時候成員每人能獲得一千萬韓元,摺合群眾幣五萬多塊。銷量在五十萬張以下的環境下,一分錢都拿不到。厥後東方神起名譽起來以後,這一項固然點竄了,但是成員的專輯發賣分派利潤仍然不過是按照銷量每人占0.4%到1%之間罷了,彆的的,全數都被s.m公司拿走了。
韓娛圈五大明法則之一,做藝人先當練習生,辦理嚴格,幾近冇有自在。
s.m公司是韓國範圍最大的經紀公司之一,其旗下簽約歌手的第一份條約幾近都是十三年年限。韓國的藝人多,經紀公司也多,而大型經紀公司隻占全部文娛圈的百分之十擺佈,其他的都是中小型公司。s.m公司的條約尚且如此,那些冇馳名譽的小公司中的偶像組合和練習生們的近況會如何樣。很多人都冇法設想。對於那些中小型經紀公司的練習生們而言。和公司簽了合約,就相稱於把本身的整小我生抵押給了經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