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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體用[第2頁/共6頁]

林老安人連連稱是,送走林秀才,又命家中籌辦禮品,又喚了程謙來:“該立戶哩,你阿公生前已辦理了些人家,這是與你舅家,你親往送與他。縣、府那邊人你也識得,主簿與裡正那邊也不要忘了,也與人家些禮品,休要心疼錢,不敷儘管與我拿。你嶽母不頂用,秀英又病了,不要問她們了,便是交與你去辦。秀英是我們教壞了她,她母親不頂事,隻能自家剛烈,有甚對不住你處所,但看我們老東西麵。”

程謙得了林老安人之令,往外辦理禮品,又往見客。纔出得林老安人房門,便見玉姐帶著朵兒,李媽媽陪侍旁,來往見林老安人。玉姐穿孝,頭上紮著白頭繩兒,因是曾孫輩兒,頭繩兒上還釘著三寸長一段深藍布條兒,顯粉雕玉琢。

程謙冷靜將玉姐放到地上,把她臀上拍了兩下:“去罷。”看著玉姐一步三轉頭去了林老安人處,方出門去送禮,與各家聯絡。

對於程家來講,有個嗣子,看似不錯,但是,對於秀英、素姐等人來講,財產不如現很多,如果嗣子品德不好,能夠還冇現過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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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謙應了。

有親子,與室女留嫁資,但是不分炊產,出嫁女兒也冇有擔當權。所謂遺產,實在是嫁奩錢,也不是擔當所得。當然,如果是無子而有養子,遵循法理情麵,就能多分一點,出嫁女能夠也能得一些,但是這些並不是必須履行規定。究竟上,女兒冇有擔當權,其所得財產是以嫁奩情勢呈現,並不是遺產。相對,男人如果未婚,於聘財以外,再與兄弟平分炊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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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謙道:“太公骸骨未寒,怎可輕動?且秀英還養著哩。”

中國當代固然有法律,但是與英美法係類似一點是有判例法,同時法官自在裁量權也很大“法理不過情麵”。這就會形成究竟上,女兒能夠分得部分遺產,像是有擔當權。實際上有擔當權是無子狀況下女兒與贅婿,有子狀況下女後代婿,所能分得財產,一觀點令,二看是否入贅,另有遺言等,並要看官員判詞。同時不能違背父死子繼大原則,養子、嗣子,禮法上是同親子,即凡是環境下,女子還是冇有擔當權,能分多少,看遺言、判官,另有嗣子品德。

至於法律規定,宋沿唐製,固然有本身宋刑統,但是團體還是因循唐朝,司法測驗彷彿有四分之三這個考點,但是某冇看到這個說法援引第一手質料出處。

程謙走了一回,暗道事已辦好,返來講與林老安人:“都答允下哩,隻等過兩日裡正將文書往縣裡一遞,主簿核過了,交與縣令蓋了印兒、存了檔,便算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