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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概述【網絡整理】[第2頁/共2頁]

清朝時,仵作職位稍有晉升,《大清律》明文規定:“其有查驗得法,湔雪沈冤厚賜與之”,但官署仍多視仵作為賤役,吝於犒賞,清末護理雲貴總督沈秉堃疾言號令要晉升仵作的專業才氣,他說仵作被“視為卑賤,工食亦極微薄,自好者多不屑為”,“誤執傷痕,倒置龐雜,不一而足;若遇開檢重案,無不瞠目束手”[2]。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的關頭點在於初審時仵作的忽視粗心,將骨頭髮黴視為中毒滅亡事件,過後昭雪的關頭竟仍依靠於在刑部任職六十年的老仵作,案件才得以竄改,參考的還是宋朝出版的《洗冤錄》一書。與當代法醫最大的分歧是當代的法醫是不能解剖屍身的。明清兩代規定基層州縣官必須親身驗屍,實際上是在現場批示仵作查驗。

仵作是中國當代官府中專門賣力查驗屍身的職員,仵作兩字,都冇有殮葬的意義,然自唐起,此詞盛用;清時改稱為查驗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