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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7、不成讓職業性罪犯承擔推理小說中的犯法任務。至於那些間佛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好事則是差人的任務,不是作家和傑出的專業偵察的事,這類犯法的事屬於刑事組的例行事情。真正吸惹人的犯法,應當出自教堂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悲聞名的老太太之手纔是。

1、必須讓讀者具有和偵察劃一的機遇解謎,統統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B)假裝受害者的幽靈顯靈,嚇得凶手本身招認。

(F)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凶手,成果本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其酷似的親戚。

二十、以以下出幾項常用的體例(趁便也把我這些規定湊個整數),這些體例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曉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凡是都不會再次利用,因為統統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體例都再熟諳不過了。誰如果用了它就等因而承認本身的愚笨和貧乏創意。

(D)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十1、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說管家、腳伕、酒保、辦理員、廚師等等,不成被選為凶手。因為如許的凶手太較著了,太輕易被找出來,如許的措置實在冇法律人對勁,讀者也會感覺華侈時候。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候花心力去找的人――凡是是最不被思疑的阿誰。如果凶手果然是某個寒微的奴婢,那作家實在冇需求把這類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F)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凶手,成果本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其酷似的親戚。

(A)把案發明場合留下的菸頭,和懷疑犯所抽的捲菸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凶手。

(C)捏造指紋。

十4、殺人伎倆和破案伎倆必須公道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答應采取偽科學、純胡想或投機的構造裝配。舉例來講,行刺案的死者被才發明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這就是不公道的;或者,用極其罕見,乃至是作者憑胡想像的毒藥害死,這也不可。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定本身在毒藥方麵的設想力,所用的毒藥不得超越平常藥典的範圍。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設想天下,漫無忌諱地遨遊於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邊界了。

(G)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猜中放入迷藥。

8、破案隻能通過符合天然的體例。就推理小說而言,把戲、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忌諱。一個按照理性創作的推理故事,讀者纔有公允的機遇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天下合作,乃至濟身四次元的形而上天下緝凶,讀者即是在起跑點就必定輸了。

十3、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奧妙構造、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法個人,不然作者即是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行刺案,若被這麼一多量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地垮台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凶手仍應當有他合法的逃命機遇,但如果讓全部龐大的奧妙構造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多量人馬的庇護),那明顯又過分甚了。信賴一個有自負心的一流凶手,在與偵察對決時,不會讓本身披上一身冇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