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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就算是持續殺性命案,凶手也隻能有一名。當然,凶手能夠有共犯或同謀,但務必隻讓一人挑起全數的罪過任務,讀者的統統肝火必須集合於單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F)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凶手,成果本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其酷似的親戚。

(G)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猜中放入迷藥。

十8、在推理小說裡,犯法事件到最後毫不能變成不測或以他殺結束,這類虎頭蛇尾的結局,等因而對讀者開了一個不成寬恕的大打趣。如果有人買了這本書,發明內裡的內容滿是哄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道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棍騙了忠厚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6、推理小說必須有偵察,偵察不窺伺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察。偵察的任務是彙集統統能夠的線索,再按照這些線索找出阿誰故事一開端時就犯下罪過的人。如果偵察不能經過線索的闡發推演出終究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書後才解答的小門生一樣,不算真正處理了謎題。

(C)捏造指紋。

2、除凶手對偵察所玩弄的需求犯法技能以外,不該決計棍騙或以分歧法的狡計捉弄讀者。

十1、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說管家、腳伕、酒保、辦理員、廚師等等,不成被選為凶手。因為如許的凶手太較著了,太輕易被找出來,如許的措置實在冇法律人對勁,讀者也會感覺華侈時候。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候花心力去找的人――凡是是最不被思疑的阿誰。如果凶手果然是某個寒微的奴婢,那作家實在冇需求把這類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在此,特彆列出這些理應稱之為“誡律”的條則,此中,一部分按照統統巨大的推理小說作家所遵行的原則,另一部分則來自統統誠篤作家內心的信心,兩部分熔鑄而成:

十8、在推理小說裡,犯法事件到最後毫不能變成不測或以他殺結束,這類虎頭蛇尾的結局,等因而對讀者開了一個不成寬恕的大打趣。如果有人買了這本書,發明內裡的內容滿是哄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道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棍騙了忠厚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十6、太長的論述性筆墨,奧妙的人物闡發,過分的氛圍營建或是在一些旁枝末節上玩弄筆墨,都不該該呈現在推理小說裡。這些在犯法的記錄和推理的過程中完整不首要。我們的首要目標是要陳述題目,並經過闡發將題目作出美滿的推論。而這類筆墨隻會停滯情節的生長,並將不相乾的事情加進主題內裡。當然,需求的論述和人物的描述能夠使小說更加逼真。當作者將故事描述得非常惹人入勝時,可使讀者的情感完整投入在劇情的生長和人物的描畫上,就這一點而言,作者已經將純文學的技能和犯法事件所需具有的實在性相容,並闡揚到劃一的境地了。寫推理小說是一件非常鬆散的事情,讀者看它並不是為了富麗的詞采和藹概,也不是為了燦豔的論述和情感的投射,而是為了刺激腦力所做的心智活動――就像是他們去插手球賽或玩拚字遊戲一樣。若在一個棒球比賽中,在換場時候對球員報告球場的天然風景是如何的斑斕,這如何能鼓勵球員們想要贏球的心呢?若在猜字遊戲的詞彙裡摻雜著說話學的學術論文中所利用的晦澀字眼,如許隻會使猜謎者在玩遊戲的時候變得煩躁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