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章 清政府對蒙古的統治[第2頁/共3頁]
起首於中心設立理藩院,主管蒙古事件。早在關外期間,清統治者於崇德元年1636年就專門設立了“蒙古衙門”,1638年改名“理藩院”,辦理蒙古事件,至18世紀,理藩院的辦理範圍擴及新疆、西藏等邊陲民族地區。
盟旗軌製下的旗,是清朝蒙古地區的一級行政構造。每旗設劄薩克一人作為旗的領袖(也就是旗長),總理旗務。劄薩克一職,或世襲,或簡任,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旗劄薩克的職責,包含旗內的行政、司法、課稅、差派、屬官任用和牧場改換等。旗內150丁編一佐,一丁一戶,即150戶。佐設佐領,辦理佐內事件。佐領以下,每10家設什長一人,平時賣力保持10家治安,戰時即10名流兵之長。盟旗軌製下,泛博牧民被稱做“箭丁”,蒙古地區稱其為阿勒巴圖,要承擔賦稅、貢納、兵役及平時的各項差役。
為了在漠南、漠北蒙古建立穩定有效的統治,並完成對漠西衛拉特蒙古的同一,就必須建立與蒙古民族的社會構造佈局、宗教信奉、餬口風俗相適應的行政軌製、社會構造和宗教信奉體例。康熙帝“不成以本地之法治之,順其性,以漸導,方能無益”,雍正帝“從俗從宜”,“各安其習”《清世宗實錄》卷八o,以及乾隆帝的“從俗從宜”,“不易其習”,都是從上述統治目標解纜的,是對“因俗而治”統治目標的高度概括。
第421章清當局對蒙古的統治
盟旗軌製下的盟,主如果指會盟軌製,每盟設盟長一人,辦理會盟事件,盟長由本盟內各旗劄薩克選任,報理藩院請旨簡放,由理藩院頒給印信。盟不作為專門一級行政機構,隻是實施對各旗的監督,以是不設辦理盟務的衙門。實際上,盟長是理藩院和蒙古各旗劄薩克的中間環節,係承上啟下的官員。
清朝對蒙古族地區的同一有著深遠的意義,從汗青上看,中原曆代王朝無不苦於對北疆的管理,從漢至宋,漢患匈奴,唐憂突厥,宋慮契丹,幾近無代不有。至明朝,蒙古更成為明王朝之“邊患”。清王朝同一蒙古,是除元朝以外,唯一勝利地把北方遊牧民族置於中心統領之下的王朝。清康熙帝曾很有感慨地說:“朕閱經史,塞外蒙古多與中國對抗,溯至漢唐宋至明,曆代俱被其害,而克宣威蒙古,並令歸附,如我朝者,未之有也”,“昔秦興土石之工,構築長城,我朝施恩於喀爾喀,使之防備朔方,較長城更加堅毅也”。康熙帝此處之誇耀之詞並不為過。秦懼“北方之狄”乃築長城而界之,今後曆代因循秦的做法,加固長城,但未能從底子上處理題目。相對而言,清朝完成對蒙古的同一,確切比以往任何王朝都要高出一籌。